侵犯消费者权益要报警吗?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要报警吗?
侵犯消费者权益可以报警。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的质量不合格;或在接受服务时,对服务质量、态度不满意,这时,可以先当场或事后找商店进行交涉,说明情况,提供证据,表明态度,并在商店承认事实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合理要求,促使纠纷能及时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解决。消费者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的社会团体。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消委会在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市、区(县)消费者委员会均可,最好向争议发生地的区(县)消委会投诉为宜。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也可以向有关工商、物价、技监、标准、计量、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自己的业务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往往在商品购销的书面合同里约定,买卖商品的量也往往比较大。而在消费者与商店即时清付的口头合同中绝少存在,而且采取这种方式解决争议,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量少,且以即时付清的口头合同形式完成,不宜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发生,往往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甚至消费者的人身和重大财产受到侵害时,以及已尝试各种解决途径不能如愿时,消费者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请求法律保护。如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司法部门还要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二、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有: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分析消费者维权方式?
消费者维权方式有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消费者协会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强买强卖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益?
强买强卖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选择商品经营者和选择购买商品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五、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义务的案例和分析?
一些不规范营的旅行社对游客强买强卖,如果游客不在他们指定的店铺买产品就不让旅客出店门或不准上旅行社的车。这都侵犯了游客的人身自由和消费权利。
六、网购损害消费者权益可以打315吗?
可以拨打12315反映。如果是网购问题,可以先与商家协商,或者向网购平台反映,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向商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就是拨打12315)反映。
七、拼多多侵犯消费者权益怎么办?
拼多多侵犯消费者权盖,可以向拼多多平台投诉或和商家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根据事实证明证据进行投诉。
八、侵犯公司名誉权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甲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曾在A公司任职厂长,于2017年10月23日离职,离职后进入B公司工作。2018年,A公司的3名员工离职后进入B公司,甲怀疑系乙“挖墙脚”。
2018年6月10日13时17分,甲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出内容为“做桌椅的同行们看清楚了,此人名叫乙C市人,此人是个监守自偷的惯犯,之前上班期间偷了我公司的东西!现在为别人挖我公司墙脚,太不要脸了,像这人渣大家可要注意哦!”的文字信息并附图片;同日16时26分,甲再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出上述内容并附视频。
二、裁判结果
1、A公司立即删除在其法定代表人甲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为做桌椅的同行们看清楚了,此人名叫乙C市人,此人是个监守自偷的惯犯,之前上班期间偷了我公司的东西!现在为别人挖我公司墙脚,太不要脸了,像这人渣大家可要注意哦!”的文字、图片、视频;
2、A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甲的微信朋友圈连续一周发布经本院审查的对乙的道歉信;
3、A公司赔偿乙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或丑化等行为,且其行为足以使相对方的名誉受到贬低、毁损,客观上千真万确使相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侵害后果。
本案中,甲因怀疑系乙“挖墙脚”,与乙发生矛盾,但以不正当、不理性的方式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图文信息。虽然视频显示乙在A公司的仓库中搬起一箱磁环变压器从后门走出,但乙此时仍为A公司的员工,甲未提交证据证明乙将该箱磁环变压器搬出后占为己有。
甲在未与乙核实,亦未经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情形下,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此人是个监守自偷的惯犯”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发布的内容中含有“不要脸”、“人渣”等侮辱性词语,且“做桌椅的同行们看清楚了”、“大家可要注意哦”等内容具有指向性,因此,甲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涉案图文信息具有在同行业中以侮辱、诽谤的方式贬低乙名誉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
同时,乙现任职的B公司与A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甲发布的涉案微信朋友圈,客观上造成乙在同行业及相关人群中社会评价的降低,具有一定的损害后果。因此,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A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甲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微信名为“*总”,其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内容“上班期间偷了我公司的东西”、“现在为别人挖我公司墙脚”均以“我公司”的名义,虽然甲的微信名以及涉案图文信息未写明A公司,但甲系A公司经营者的事实在其微信内被联系人所知晓,且朋友圈图文信息与A公司经营业务相关,因此,应认定甲发布微信朋友圈的行为系代表A公司,甲的侵权责任由A公司承担。
九、12315消费者权益官网?
12315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网站,已由市场监管部门已将原消协的12315、质检的12365、食药监的12331、物价的12358和知识产权的12330投诉举报热线整合为统一的12315热线及全国12315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投诉人可以通过12315平台就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消费者对产品和商品的质量问题和服务违规违法等投诉、举报。
一、12315平台受理投诉举报范围的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3、违反商标、广告、合同等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十、网购被骗案例?
我之前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然后就有一个电话打给我,告诉我说衣服弄丢了。叫我把我的支付宝账号发给他,他给我赔付衣服的钱,然后再给我重新发一件衣服过来。
我就相信了他,我就把我的支付宝账号给他了,然后他说还要手机号,还要验证码,我也给他了,然后我的支付宝里面还有一张卡卡里面有一千多块钱,就被他给骗了。
之后我就问淘宝买卖家,他说衣服正在正常派送,没有丢,他也没有给我打过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