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律法规? 处理网络舆情的法律法规?
一、网络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
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参考资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政策法
二、处理网络舆情的法律法规?
处理网络舆情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三、关于网络经营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
四、如何引导网络消费?
国家以及地方消费者协会、工商等部门应当成为引导和规范网络消费的主体,将网络消费的引导和规范工作切实落到实处。除了要打击各种虚假消费、虚假营销外,国家应积极进行网络消费知识宣传,让网络消费者形成更好的网络消费认知。
抑制过度消费极为必要。鉴于国内网络消费者存在着过度消费与不合理消费的行为特征,因此对不合理消费理念及消费行为进行遏制极为必要。遏制过度消费离不开国家层面的参与,应依托政策法规予以软性引导,避免过于硬性的政策对网络消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国家可以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进行限额,从而避免青少年在网络消费上出现过度消费或不合理消费。此外,通过合理的网络消费知识及理念的宣传和普及,网络消费者的过度消费行为特征也能逐渐弱化。
个性化消费需要得到较好发展。网络消费行为具备的一般性特征对网络消费市场的影响较为直接和明显,在网络消费持续发展中,个性化消费、个性化服务需要得到较好推动。
网络消费市场上的商家应当在提供商品的同时,注重服务能力的提升。电子商务平台也应当引导商家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服务形式提供上不断多样化,将个性化消费等较为新颖的消费形式融入到电子商务发展之中。
优化网络消费环境势在必行。网络消费者不良消费行为特征的产生,与网络消费环境密切关联,转变网络消费者不良消费行为,也需要对网络消费环境进行不断优化,降低网络消费环境对网络消费者行为的不良影响。当前“粉丝经济”
“网红经济”等新现象的出现,使网络消费的层次不断丰富,但其对网络消费者行为影响的利弊依然存在较大争议。饱受诟病的“微营销”,更被认为是互联网外衣下的传销变种。
为此,应当积极优化网络消费环境,在对网络营销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控的同时,对各种虚假营销与恶意营销行为进行遏制。
五、网络社交消费指在?
网络社交消费指的是在网络上进行社交活动并进行消费的行为。网络社交消费的流行和普及,主要是因为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使得人们可以方便地通过社交媒体、在线平台等进行社交,并且进行线上购物和消费。网络社交消费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平台上的在线聊天、发布动态、点赞评论,以及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网购、参加促销活动等。网络社交消费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和娱乐,也成为了一种新的商业形式,为许多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商机和收益。同时,网络社交消费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信息安全、网络欺诈等,需要用户保持警惕和正确使用网络。
六、规范网络市场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自律公约》等
七、网络消费者的类型?
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类型:
1)简单型简单型的顾客需要的是方便,直接的网上购物。他们每月只花少量时间上网,但他们进行的网上交易却占了一半。企业必须为这一类型的人提供真正的便利,让他们觉得在你的网站上购买商品将会节约更多的时间。
2)冲浪型冲浪型的顾客占常用网民的8%,而他们在网上花费的时间却占了32%,并且他们访问的网页是其他网民的4倍。冲浪型网民对常更新,具有创新设计特征的网站很感兴趣。
3)接入型接入型的顾客是刚触网的新手,他们很少购物,而喜欢网上聊天和发送免费问候卡。那些有着著名传统品牌的公司应对这群人保持足够的重视,因为网络新手们更愿意相信生活中他们所熟悉的品牌。
4)议价型议价型顾客占网民8%的比例5)定期型和运动型定期型和运动型的网络使用者通常都是被网站的内容所吸引。定期网民常常访问新闻和商务网站,而运动型的网民喜欢运动和娱乐网站。
八、网络消费增长的经济意义?
网络消费增长能丰富、便利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电商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电商经济发展。
线上消费保持快速增长。今年1—9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80065亿元,同比增长9.7%,比1—8月提高0.2个百分点。
值得关注的是,疫后以互联网经济为代表的新动能逆势成长,网上购物、直播带货这些新业态、新模式持续火热,在线办公、远程问诊、在线教育等新兴需求旺盛。
九、诱导未成年消费法律法规的定义?
1、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4、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网络知情权法律法规?
这个问题有点宽泛,网络知情权并不属于法律名词,其包含的含义可能有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被他人网络侵权后要求平台公布侵权者主体信息的知情权、app或者网站擅自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该告知用户的知情权等。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规范和保护的。至于被侵权的知情权则涉及具体的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这些权益涉及的法规和司法解释比较多,有宪法、民法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