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的风险转移(特定物的风险转移时间)
一、风险回避与风险转移的区别?
风险回避指的是想办法规避风险的行为,也就是说尽可能的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的行为。风险回避意味着在此之前需要考虑到相关的风险,而且也是需要避之的。
风险转移指的是把可能发生的风险转移到其它地方的行为,也就是说把可能涉及到的风险以某种方式转到憋出的意思。
风险转移可以使目前的情况的风险的发生概率大幅减小。
二、风险转移与风险规避的区别?
风险转移和风险规避的定义不同,最根本的区别是风险会不会落在自己身上。
风险规避是指企业回避、停止或退出蕴含某一风险的商业活动或商业环境,避免成为风险的所有人。例如:
(1)退出某一市场以避免激烈竞争;
(2)拒绝与信用不好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3)外包某项对工人健康安全风险较高的工作;
(4)停止生产可能有潜在客户安全隐患的产品;
(5)禁止各业务单位在金融市场进行投机;
(6)不准员工访问某些网站。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企业通过合同将风险转移到第三方,企业对转移后的风险不再拥有所有权。转移风险不会降低其可能的严重程度,只是从一方移除后转移到另一方。例如:
(1)保险: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为预定的损失支付补偿,作为交换,在合同开始时,投保人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2)非保险型的风险转移:将风险可能导致的财务风险损失负担转移给非保险机构。
三、什么是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
风险转移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体是指原由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在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风险分担:与创业企业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指受托人与受益人共担风险,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管理资产的金融机构所特有的风险管理策略,是在风险管理中正确处理信托当事人各方利益关系的一种策略。
四、企业的风险转移包括哪些?
风险转移的方式有很多,主要有三类;
一是合同转移,即借助合同法,通过与有关方面签订连带风险在内的合同,将风险转移给对方。
二是采用保险方式,对那些属于保险公司开保的险种,可通过投保把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保险公司。三是利用各种风险交易工具转嫁风险。一般说来,风险转移的方式可以分为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经济合同,将风险以及与风险有关的财务结果转移给别人。在经济生活中,常见的非保险风险转移有租赁、互助保证、基金制度等等。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人)。个体在面临风险的时候,可以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将风险转移。一旦预期风险发生并且造成了损失,则保险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进行经济赔偿。由于保险存在着许多优点,所以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是最常见的风险管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转移,因此,可保风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五、FOB的风险转移是什么?
货物越过船舷,即风险转移。
言下之意就是货物越过船舷 货物出问题就是买方的事了。卖方不负责。六、民法上的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的区分说明?
特定物是相对于种类物而言的。
种类物是指不具有独立特征,可以互相代替,并可以用品种、规格、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如一般商店中的商品等。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相互代替,可以与其他物相区别的物。它主要包括两类:(1)独一无二的物,如齐白石的某幅画等;(2)特定化的种类物,就是从一般商品中独立出来的物,它可能与一般种类物差不多,规格、质量、性能等方面都一样,但是它却具有特殊的意义,具有不可代替性,如烈士的遗物,结婚纪念物等。
例如AB两人合意进行100斤大米的买卖。A有1000斤大米,他们交易的这100斤大米是种类物。也就是A可以在这1000斤中随意拿出100斤交付。如A将其中100斤独立装起来贴上标签是给B的,这时贴上标签的这100斤就是特定物了。
七、风险规避和转移是风险处置方式?
风险控制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风险管理=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简单来说:1.风险识别是发现、分析、评估风险,即要知道哪里有风险、有什么风险,严重程度如何。2.风险控制是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程度之内,有四种手段:
风险接受:此类风险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暂时不需要处理但需要进行关注并监测趋势。
风险降低:通过各种手段去降低产生风险的要素,将风险降低到预期的水平。
风险规避:一种特殊的处理风险的方式,即将产生风险的要素彻底消除,风险便随之消除。
风险转移:通过购买保险、转移给供应商等手段将风险的损失转嫁出去,但是风险管理责任不能转移。
3.风险监测是利用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来统计、分析风险的发展趋势,进行风险的预测与预警。
八、风险报酬转移怎么理解?
是指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具体化。包括将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新的财产所有者。
九、风险的转移以什么为标志?
风险转移问题。
风险不是指任何一种货损的风险,而是仅限于不是由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是可能由于第三人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害灭失的风险,比如:盗窃、火灾、沉船、渗漏、不属于正常损耗的变质。
这类风险可能发生在卖方备货至买方收下货物的整个期间,例如,由于运输中的延迟,绕航,船舶碰撞,途中遭遇自然灾害等等。
其中大部分事故是可以从保险人,或承运人处获得赔偿,但是,还有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况,即使向第三人追偿,也要清楚是谁的责任。风险转移问题,就是要解决由谁负担这种货损的后果。
如果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时,买方无付款义务,卖方也不能免除交货责任。属于货损风险,卖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即使货物发生灭失损害,买方有义务支付全额价金,而无权向卖方索赔。
各国情况不一样。英国以所有权转移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志,由物主承担风险。美国以交货作为风险转移标志。《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是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Incoterms的13个国际贸易术语,都规定了具体的风险转移时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通过贸易术语而约定给了风险转移时间,这种约定优先适用。
十、信用风险转移的主要方式?
1、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
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指的是,在向金融市场或金融机构转移信用风险的同时,实现资金的融通。工商企业可以通过办理保理业务或者福费庭业务,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所带来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专业性的金融机构。
2、非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
非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与融资相分离的信用风险转移手段有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信用衍生产品(CD)。
信用担保是灵活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通过双边合约,担保人作为信用风险的承担者,当第三方(债务方)不能履行其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补偿或代为支付的义务,金额限于潜在风险暴露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