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货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有哪些)
一、cfr术语的货物风险转移界限规定有哪些?
是货交承运人
CFR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二、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由专人专车按计划进行,并做好应急预案
三、危险货物特殊规定包装导则?
1、有关包装导则的一般规定
(1)适用于第1类到第9类危险货物的包装导则,是根据它们适用的包装类型,将它们分为三个部分:
①针对除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以外的包装,这些包装导则由包括“P”的字母和数字编码表示;
②针对中型散装容器,这些包装导则由包括“IBC”的字母和数字编码表示;
③针对大宗包装,这些包装导则由包括“LP”的字母和数字编码表示。
一般来说,如果适用,包装导则要求遵守本规则中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对于个别物质或制品,包装导则中则给出了特殊包装规定。这些特殊规定也由包括以下字样的字母数字编码表示:
“PP”适用于除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以外的包装
“B”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
“L”适用于大宗包装
除非另有规定,每一包装均须遵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包装导则一般不在相容性方面提供指导,使用者不得选用未确认拟运物质与所选包装材料的相容性的包装。
每一包装导则酌情列出了可用的单一包装和组合包装。对于组合包装给出了可用的包装和内包装及在每一内包装或外包装中允许的最大量。其中包括最大净重和最大容量。
包装导则中没有特别认可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不得用于物质或物品的运输,除非经有关当局特别批准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①替代性包装符合本章一般规定的要求;
②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包装导则有说明,替代性包装符合第6章的规定;
③有关当局确认替代性包装至少能够达到与按照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指定的包装导则所示包装方法相同的安全指标;
④托运或运输文件所附带的有关当局批准证书的副本中显示出该替代包装已经由有关当局批准。
【解读】
《国际危规》中给出了适用于所有第1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的包装导则,并将其分为四种情况,分别为P导则、IBC导则、LP导则和T导则。考虑到危险货物的特殊危险性,在部分包装导则中还针对个别导则物质或制品,给出了特殊包装规定。依照包装导则的分类,特殊包装规定也被分为四种情况,分别为PP特殊规定、B特殊规定、L特殊规定和TP特殊规定。
《国际危规》中所有包装导则均酌情列出了按照某一标准认可的单一包装或组合包装,对于组合包装还给出了可用的包装和内包装以及每一内包装或外包装允许的最大装载量,部分导则还给出了仅适用的特定物质条目。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托运人或承运人除非得到主管机关按照规定做出的特别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出的导则编号,采用经认可的正确包装类型,限制最大装载重量,遵守特殊的包装规定,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
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每一种包装容器,都有最大装载量的要求。在实际应用中,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个要求,导致用户装载了超重的货物后,出现了包装破损、变形、泄漏等问题,都以包装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这是不正确的。
2、包装导则一览表(节选)
(1)包装导则P001(液体)
组合包装 最大容量/净重
内包装 外包装 包装类Ⅰ 包装类Ⅱ 包装类Ⅲ
塑料30L 钢桶(1A1,1A2) 75kg 400kg 400kg
钢箱(4A) 75kg 400kg 400kg
钢罐(3A1,3A2) 60kg 120kg 120kg
单一包装
闭口钢桶(1A1) 250L 450L 450L
开口钢桶(1A2) 禁止 250L 250L
闭口钢罐(3A1) 60L 60L 60L
开口钢罐(3A1) 禁止 60L 60L
复合包装
塑料容器,置于钢桶内(6HA1) 250L 250L 250L
塑料容器,置于钢箱内(6HA2) 60L 60L 60L
(2)包装导则P002(固体)
组合包装 最大净重
内包装 外包装 包装类Ⅰ 包装类Ⅱ 包装Ⅲ
塑料30kg 钢桶(1A1,1A2) 125kg 400kg 400kg
钢箱(4A) 125kg 400kg 400kg
钢罐(3A1.3A2) 75kg 120kg 120kg
单一包装
钢桶(1A1,1A2) 400kg 400kg 400kg
钢罐(3A1,3A2)) 120kg 120kg 120kg
钢箱(4A) 不允许 400kg 400kg
复合包装
塑料容器,置于钢桶内(6HA1) 400kg 400kg 400kg
塑料容器,置于钢箱内(6HA2) 75kg 75kg 75kg
(3)包装导则P003(组合包装)
危险货物须放置在合适的外包装中。包装须满足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要求,并按照标准规定的结构要求进行设计。外包装须使用足够坚固的材料制造,设计上须符合容量和用途的要求。如果本导则用于物品或组合包装中内包装的运输,该包装的设计和构造须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物品的意外撒漏。
【解读】
P导则适用于除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以外的包装,由包括字母“P”的字母数字编码表示,如“P001”。P导则所对应的特殊包装规定由包括字母“PP”的字母数字编码组成,如“PP1”。《国际危规》第3章中的一览表第8栏给出了危险货物相应的包装导则,如果在该栏中没有提供含有字母“P”的代码,则表示该物质不允许使用这类包装进行运输。
P导则中包含三位阿拉伯数字,除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包装需要满足特殊要求的规定之外,依据该三位阿拉伯数字,我们基本可以了解P导则所适用的范围。
①P0XX:为通用导则,可用于第1至第9类的任何危险货物,共包括P001、P002、P003和P099四个导则。其中P001适用于液体,P002适用于固体,P003适用于需要外包装和内包装,P099为只允许主管机关批准的包装。
②P1XX:适用于第1类——爆炸品的包装导则。
③P2XX:适用于第2类——气体的包装导则。
④P3XX:适用于第3类——易燃液体的包装导则。
⑤P4XX:适用于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的包装导则。
⑥P5XX:适用于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导则。
⑦P6XX:适用于第6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导则。
⑧P8XX:适用于第8类——腐蚀性物质的包装导则。
⑨P9XX:适用于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的包装导则。
尽管危险货物的包装导则在编号时考虑了与危险货物的类别进行对应,但是包装危险货物的分类本身就是按照其所表现的最主要的危险性进行的,也就是说,个别的物质和物品还具有副危险性。由此,上述介绍的包装导则的适用情况有所例外,主要表现在以下物质:
包装导则 联合国编号
P200 UN1745,UN1746,UN2495
P601 UN1380,UN1744
P602 UN1510,UN1828,UN1834,UN2032
P导则中,一方面给出了该导则下适用包装的一般规定,同时还给出了包装的材质、类型、单个包装的最大装载量及特定物质所必须遵从的特殊包装规定等信息。
四、货物类采购规定?
使用财政信期间,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类采购规定是必须要有明确的标识以及使用性质的说明。规范采购行为,这降低采购成本,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物资采购部为公司对外误差外物资采购的执行部门。
五、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有哪些?
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 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条规定的含义,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六、货物包装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货物包装 一般规定:
1、货物包装应坚固、完好,在运输过程中能防止包装破裂、内物漏出、散失;防止因码放、摩擦、震荡或因气压、气温变化而引起货物损坏或变质;防止伤害操纵职员或污染飞机、地面设备及其他物品。
2、包装除应适合货物的性质、状态和重量外,还要便于搬运、装卸和码放;包装外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钉、钩、刺等;包装要整洁、干燥、没有异味和油渍。
3、包装内的垫付材料(如木屑、纸屑)不能外漏。 除纸袋包装的货物(如文件、资料等),托运货物都应使用包装带捆。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
4、捆扎货物所用的包装带应能承受该货物的全部重量,并保证提起货物时不致断开。
5、假如货物的包装不符合本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应要求托运人改进或重新包装后方可收运。
七、特殊工种新规定?
劳动局公布的最新特殊工种目录如下:
1.电工作业
包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焊接作业
包含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
包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包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包含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包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包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包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包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八、辽宁特殊工种规定?
特殊工种的范围全国基本上是一样的,全国有近40个行业有特殊工种,企业的特殊工种,是根一本行业主管部门报劳动部审批的有关文件执行的,名录中有是特殊工种,名录中沒有的就不是特殊工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一其他有害丫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滿8年。
九、特殊门诊开药规定?
特殊门诊开药须是医院的主治医师开的处方,严格执行,不允许私自换药,买其他非特殊门诊目录里的药品,相关的部门会年度审核处方与实际上买药的差异,会要求整改,特殊门诊不会擅自为患者开药,以免发生药物反应,耽误了患者的治疗和康复。
十、特殊号牌悬挂规定?
在我们普通老百姓手里面是根本不存在特殊号牌,因为特殊号牌只有一些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等才具备,我们在民间只具备两种车牌,一种是黄色的大货车车牌,一种是蓝色的小货车以及小型客车的车牌,没有什么特殊号牌,所以也不存在悬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