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一、论述题,试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买卖合同中钱 属于标的物吗?
不属于标的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购买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卖人向购买人交付标的物,即购买人购买的货物。购买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不属于标的物。交付标的物和支付货款都属于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购买的钱属于支付货款,不属于标的物。
三、在买卖合同中为什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 风险转移时间
网络购物合同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其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因此仍要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在风险转移上,同样适用约定优先原则。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风险转移事先做了约定,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那么这种约定就可以排除一般的法律原则,优先适用,买卖双方就应该按照事先的约定划分风险。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交付是指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卖方将标的物按照符合合同条款对交付时间,标的物品质和数量,运输方式等规定将标的物转移给买方占有。此时,风险随着交付完成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在存在运输的情况下,如果运输方是独立第三方,则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发生移转;如果是买方自己负责运输,则按照实际交付认定。
2.所有权转移时间
在网购合同中买家何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需依《物权法》加以认定。《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卖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时所有权发生移转。对于网购卖家将物品转交独立的第三方(第一承运人)时所有权转移到买家。
四、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和标的物有无区别?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和标的物有区别。
标的是买卖合同中的通用说法,这个标的可能是实物,也可能是非实物,具体情况可通过合同文本体现出来。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中有具体的指向。如房屋买卖合,从合同名称上一目了然。
五、简述风险管理中的转移策略?
风险转移策略就是将风险转移给另一家企业、公司或机构。合同及财务协议是转移风险的主要方式。如购买保险、将某一工程项目分包出去。转移风险时,管理层应充分考虑各方的目标、转移的能力、存在风险的情景以及成本和效益。
六、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数量不足,买方有权?
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购买人与出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了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数量和标准,出卖人应当全面履行义务,如果出卖人交付数量不足,构成违约,购买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即交付剩余标的物,并承担违约责任。
七、为什么货交承运人风险就转移?
风险转移
除规定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规定交货为止。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规定交货之时起;及由于买方未能按照规定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定时间接管货物,或买方未按照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八、风险回避与风险转移的区别?
风险回避指的是想办法规避风险的行为,也就是说尽可能的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的行为。风险回避意味着在此之前需要考虑到相关的风险,而且也是需要避之的。
风险转移指的是把可能发生的风险转移到其它地方的行为,也就是说把可能涉及到的风险以某种方式转到憋出的意思。
风险转移可以使目前的情况的风险的发生概率大幅减小。
九、风险转移与风险规避的区别?
风险转移和风险规避的定义不同,最根本的区别是风险会不会落在自己身上。
风险规避是指企业回避、停止或退出蕴含某一风险的商业活动或商业环境,避免成为风险的所有人。例如:
(1)退出某一市场以避免激烈竞争;
(2)拒绝与信用不好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3)外包某项对工人健康安全风险较高的工作;
(4)停止生产可能有潜在客户安全隐患的产品;
(5)禁止各业务单位在金融市场进行投机;
(6)不准员工访问某些网站。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企业通过合同将风险转移到第三方,企业对转移后的风险不再拥有所有权。转移风险不会降低其可能的严重程度,只是从一方移除后转移到另一方。例如:
(1)保险: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为预定的损失支付补偿,作为交换,在合同开始时,投保人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2)非保险型的风险转移:将风险可能导致的财务风险损失负担转移给非保险机构。
十、分期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时起转移,至于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交付)则在所不问。
第一,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宗旨和本意,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不过由于客观原因(如经济实力不足)无法偿清全部价款,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解资金不足之急,同时出卖人出售该标的物的目的在于转移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取得与之相对应的价款,并非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权从而取得资金(如租赁);另外出卖人为扩大销售量,利用给买受人以“期限利益”的方式推销商品,其目的仍然在于取得出让商品所有权的相应价款。
第二,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双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暂时保留在出售人,用以担保买受人支付价款,这即为所有权保留条款,此时买受人对于标的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买受人需以该标的物进行抵押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都需经出卖人同意,出卖人有权依据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随时检查监督标的物状况。可见,所有权保留是针对买受人于价款付清之前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情形,保障出卖人的价款受偿权得以实现的较为理想的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