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网上商城采购有装修单位吗(湖北省网上商城采购有装修单位吗安全吗)
一、齐鲁云采网上商城?
一、齐鲁云采简介
齐鲁云采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是一个平台,就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一个专门的平台,类似于京东、淘宝一类的电商平台,但是只针对山东省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高校、部分军队等开放。
为进一步加快互联网技术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山东省上线应用“齐鲁云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主要包括超市、批量、定点等三类采购,覆盖集中采购主要模式,积极助推“互联网+政府采购”深度融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截止到2021年5月,商城已上架商品73万+款,入驻供应商1万多家,为1894家预算单位提供354个品目的政府采购快捷服务和部分非政府采购交易服务,受到预算单位普遍好评。
二、采和购有什么区别?
采是指采摘
购是指购买的意思。
三、义采宝和义乌购有什么区别?
总体来说义采宝和义乌购不冲突。 因为义采宝和义乌购的平台定位是不一样的,义采宝定位于为采购商和供货商提供saas服务的新型采购批发平台,而义乌购则是传统的b2b采购平台。在服务和定位上面有区别的。当然他们也有很多类似的地方,比如目标人群等。这些都是相同的
四、学校食堂对私采私购有明文规定吗?
为了确保学校师生饮食安全,学校对食堂进货有严格规定,采购的食品、蔬菜等应从正轨渠道购买,如一旦发现问题,可追溯货物的源头。故不可私自采购。
五、单位装修标准?
办公室装修标准一:装修简洁化
简约的办公室设计,是现代企业对细致的一种追求,简约而不单调,还带有独特的魅力,简单精致的空间设计更显大气,是现代企业所向往的装修设计标准。
办公室装修标准二:灵活性装修
办公室室内设计应该易于变化,具有灵活性。装修过程中配置移动和可拆卸的装置会有利于以后办公室转移和重新设计,从另一方面提高办公效率。
办公室装修标准三:与时代同步
现代智能化的设备使用越来越普遍,在一个智能化的世纪,办公室设计所要考虑的设计因素也包括了智能化元素,如改变我们办公方式和习惯的会议视频连线、远程数据共享等。
办公室装修标准四:装修环保因素
办公装修中,要做到环保化,就得从装修材料方面入手,在选择装修材料的时候,可以选用达标的装修材料,对于那些含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 酸脂、总挥发性有机物的材料的含量应该控制在符合国标的规定范围内。
六、采购有前途吗?
对于采购的话,个人觉得这个要因你的采购的一个对象来进行判别,一般上采购的话相对于其他的是比较有一定的前景的。
七、全球购有保修吗?
全球购保修属于售后范围,你先在订单详情里面看下商品图片右下角是否有个小盾牌的标志,或者直接点击订单商品 打开商品的购买页面后,查看左边图片右下方是否有“30天意外保180天性能保”这些字样。如果有的话,那就说明是有除退货外的其他售后保证的。
八、网购有风险吗?
1、时间风险。指购买时间与如果购买失败所花费的时间。由于网购的送货方式主要是邮寄,从网上下订单到收到货物的时间可能过长。消费者还要自己取货,会浪费时间和精力。
2、交付风险。指对产品不能交付或交付的时间过长。货物可能在运送途中丢失,可能得不到货物,且异地送货过程中可能造成商品的损坏。
3、产品质量风险。指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失望,例如产品不好用或是假货。由于消费者不能亲自查看和试用商品, 网络上对商品功能、质量、颜色等信息的描述和实际商品可能出现差异,导致购得的商品与期望中的商品相差甚远,也许还会购到假冒伪劣产品。
4、服务风险。指如果产品出现问题,维修和退换服务所带来的失望。退换网上选购的商品可能会很麻烦,还需承担双重运费。如果网上购买的商品坏了,修理维护等售后问题可能得不到保障。 付款风险。指在互联网上输入信用卡帐号所带来的风险。网上支付失败可能会造成货款的丢失,黑客可能盗用您的信用卡数据,会造成更大的金钱损失。 6、隐私风险。指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可能遭到侵犯。消费者在零售网站上填写的个人信息,可能会泄露给其他一些公司或个人。这些网上公司可能会在没经允许的情况下联系本人。 7、信息风险。指网站所发布的商品信息的可信性。有些网站提供的零售公司可能是不存在的,或者提供的产品信息是夸大的、甚至是虚假的信息。
九、可米购有app吗?
没有app,微信小程序是有的,或者去公众号都是可以搜索得到的。
十、湖北省采砂管理条例全文?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河道(长江除外)内从事开采砂石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港口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四)采砂方式、采砂功率和可采区采砂船舶及机具的控制数量;
(五)沿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和布局;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和禁采区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等情况的变化和管理需要,在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临时扩大或者缩小禁采范围、延长或者缩短禁采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可采区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对可采区的采砂活动作出具体规定,报批准河道采砂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许可,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的申请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批准河道采砂规划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采砂船舶、机具的有关证书;
(四)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河道采砂申请书样本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及其采砂功率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具有船舶检验和登记等证书,船员具有适任证书;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没有非法采砂记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采砂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许可期限为1年或一个可采期。
第十四条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公益性采砂和吹填造地采砂,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采砂业主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需要变更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内容和事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设立明显标志标示采砂范围,不得越界开采,不得损坏河道防洪工程、堤顶路面、防护林木和其他基础设施,不得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第十七条可采期内出现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或者通航安全等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的,采砂业主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暂停采砂活动。
第十八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的总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注销手续,采砂业主应当终止采砂行为。
采砂业主撤离采砂现场前应当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
第十九条采砂业主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应当停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在对违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时,可以对采砂船舶及机具设备、运砂船舶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临时处置措施。
采砂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记录。对在1年内有3次违法行为记录或者仅有1次违法行为记录但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河道采砂许可招标、拍卖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的;
(二)不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打击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对违法采砂行为不按规定给予处罚的;
(五)不按规定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六)截留、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要求暂停采砂的;
(二)将公益性采砂活动所采砂石用于经营的;
(三)涂改、转让、抵押、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四)撤离采砂现场前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3‰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抗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省境内水库的采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