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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中欺诈行为有哪些(网购中欺诈行为有哪些类型)

淘梦者2023-04-05 19:03:37网购陷阱1

一、民事欺诈行为的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事欺诈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中存在欺诈等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还需侵害国家公共利益,不然仅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经营者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中通快递有哪些网购?

中通包含国内快递、国际快递(以上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从事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搬运装卸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

2020年7月,中通快递收购了海尔集团旗下的日日顺乐家智能快递柜

三、网购行为分析意义?

这样以后做营销推广的时候,就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喜欢哪一类的商品进行定向推荐,这样用户体验就会提升,下单的可能性也会比较大,比如你喜欢500元左右正装类的的衣服,那商家就可以相对应的衣服推荐给你,如果没有大数据分析之前并不可能知道你喜欢高质量的衣服,却把50块钱的推荐给你,你购买的机率就大大降低了。

四、欺诈行为定罪标准?

用非法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以私自占有的目的,而故意虚构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为:

1、诈骗金额达到较大的标准,即诈骗个人财物为两千元至四千元的情形,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要求诈骗者赔偿相应的罚金;

2、诈骗金额达到巨大的标准,即诈骗个人公私财物达到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的情形,依法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3、诈骗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即诈骗个人公私财物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情形,处于特别严重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创业补贴有欺诈行为怎么处置?

谁给的创业补贴?如果是政府资金,被补贴人用不正当手段骗补的话,要将政府资金返还,再资金的政策有处罚条款执行。同时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

六、微观购后行为有哪些类型?

消费者购买行为主要的类型应该做出以下四种划分,以便于更好理解类型的多样性。

(一)根据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复杂程度和所购产品的差异程度划分:

1、复杂的购买行为。如果消费者属于高度参与,并且了解现有各品牌、品种和规格之间具有的显著差异,则会产生复杂的购买行为。复杂的购买行为指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完整,要经历大量的信息收集、全面的产品评估、慎重的购买决策和认真的购后评价等各个阶段。

对于复杂的购买行为,营销者应制定策略帮助购买者掌握产品知识,运用各种途径宣传本品牌的优点,影响最终购买决定,简化购买决策过程。

2、减少失调感的购买行为。是指消费者并不广泛收集产品信息,并不精心挑选品牌,购买决策过程迅速而简单,但是在购买以后会认为自己所买产品具有某些缺陷或其他同类产品有更多的优点,进而产生失调感,怀疑原先购买决策的正确性。

对于这类购买行为,营销者要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通过各种途径经常提供有利于本企业的产品的信息,使顾客相信自己的购买决定是正确的。

3、寻求多样化的购买行为。指消费者购买产品有很大的随意性,并不深入收集信息和评估比较就决定购买某一品牌,在消费时才加以评估,但是在下次购买时又转换其他品牌。转换的原因是厌倦原口味或想试试新口味,是寻求产品的多样性而不一定有不满意之处。

对于寻求多样性的购买行为,市场领导者和挑战者的营销策略是不同的。市场领导者为图通过占有货架、避免脱销和提醒购买的广告来鼓励消费者形成习惯性购买行为。而挑战者则以较低的价格、折扣、赠券、免费赠送样品和强调试用新品牌的广告来鼓励消费者改变原习惯性购买行为。

4、习惯性的购买行为。指消费者并未深入收集信息和评估品牌,只是习惯于购买自己熟悉的品牌,在购买后可能评价也可能不评价产品。

七、烟花网购网有哪些?

没有,因为烟花现在是各地市定点销售,公安机关监控严管的,就算是有我劝你也别买,质量没保证

八、价格欺诈行为怎么认定?

按你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法律规定,直白地说就是如果你受到欺诈的事实被认定的话,你可以主张消费金额三倍的赔偿;如果不足500元的,按500赔偿。

九、什么是劳动欺诈行为?

劳动欺诈是说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有包括岗位发生变化、工资变低、公司情况失真、劳动者被迫辞职等行为就构成了劳动欺诈。

劳动用工中欺诈的界限: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实践中也经常发生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为订立劳动合同故意夸大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最典型的莫过于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学历、工作经历证明。为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损害,一些用人单位以订立承诺书的形式规避风险,让劳动者在入职之前签订承诺书,规定如劳动者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如其提供虚假信息则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诚然,承诺书是一种有效防范虚假信息、防止欺诈的手段,但如果不注意欺诈认定的界限,承诺书有可能会成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火索。

一、欺诈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对欺诈作出了界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从构成要件角度看,68条的规定包含了四层意思:(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实施了欺诈行为,而欺诈行为又可以分为作为的欺诈行为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和不作为的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3)相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4)相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和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欺诈的认定有一定的界限。《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缔结劳动合同的忠实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因主体不同范围也有所不同。用人单位需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范围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者承担被动告知义务,且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此,在认定欺诈成立时,我们就需要区分不同的主体:用人单位的欺诈构成范围较广,如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告知情况不符合实际导致劳动者形成错误认识并与之缔结劳动合同,则形成欺诈;劳动者的欺诈范围较窄,仅限于应用人单位要求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时才能形成欺诈。

二、混合欺诈。

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方均存在欺诈,此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就劳动合同法而言,对因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分别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三十八条和三十九条的规定均为赋权性条款,即法律虽然规定了单方解除权,但是否行使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因此,在双方均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先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因解除权的行使导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消灭,也同时导致相对方解除权失去了行使的基础。

三、因欺诈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期限。

劳动合同因欺诈无效是借鉴合同法中的规定,但与合同法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区别合同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且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是通过解除的方式予以消灭。《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将欺诈引起的合同无效归于相对无效,并规定相对方享有一年期的撤销权。未在一年期内行使撤销权,则认定合同有效。反观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类似规定,这就导致可能出现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欺诈保持缄默,一旦双方之间出现纠纷就以欺诈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也导致这种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当然这类情形的改善有待于立法机关在以后的立法中逐步完善

十、欺诈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对此情形,消费者购买过期商品,要么是疏于自己的注意义务,没有看到保质期而购买,要么是知道商品已过保质期而故意购买,进而双倍向商场索赔牟取不当利益,因此,商场不存在欺诈问题。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不得销售过期商品是商场的法定义务,无论是食品卫生法还是产品质量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既然法律设有禁止性规定,则表明商场只要从事经营就必须履行该法定义务,换言之,只要是过期商品,商场就不得销售。商场是专门从事商品交易的,在商品出售前,其负有检查商品是否过期而再行销售的义务。在商品已经过期而商场仍然公开销售的情况下,按照普通的商事交易惯例,应当认定商场知道商品过期的事实,而如果商场主张确实不知商品过期,应负举证证明责任。  事实上,这种对其主观心理状态的举证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商场出售过期商品,肯定构成欺诈。至于商场提出的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消费者购买过期商品,要么是疏于注意义务,要么是牟取不当利益的抗辩理由,法律并没有规定销售者购买商品时必须履行注意义务,必须检查商品的保质期,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强加此项义务给消费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将保证商品不过期的义务强加给销售者更加便利、经济。既然法律没有强加消费者此项义务,则消费者没有履行此项义务,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商场主张的牟取不当利益的抗辩理由,这实际上是主张消费者知假买假,笔者认为,只要购买商品的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条件,在销售者知假卖假的情况下,消费者知假买假,销售者的行为仍然构成欺诈,销售者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在销售者举证证明消费者知假买假是故意为之的情况下,销售者的行为仍然构成欺诈,但由于消费者购买商品主观上存有故意,所以,销售者只承担欺诈无效的法律后果,双方返还财产,销售者不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的责任。  其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都表现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陈述虚假事实,如将劣质产品说成是国优产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违反此义务,将构成欺诈。  最后,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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