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陷阱及规避方法论文(网购陷阱及规避方法论文怎么写)
一、定装修,怎样规避装修陷阱?
查看工程项目报价表,含湖不清的就是装修陷阱。例如包不包括美缝,和清理垃圾卫生。
二、如何指导孩子规避网瘾陷阱学习心得?
电子产品尽量不要让孩子接触,与孩子多沟通多交流,带孩子出去转转,让孩子开阔眼界
三、如何指导孩子规避网瘾陷阱三宽教育心得?
首先要告诉孩子网瘾的危害,然后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告诉孩子们,这些真实的案例,让他们远离一些上网的事情,避免孩子上瘾,然后形成网瘾,给他们生活和各方面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其次,可以通过一些电视剧,还有一些报道告诉孩子们,这些网瘾背后的危害
四、员工要如何规避股权激励陷阱?
现在大家都经常听见股权激励制度,但是许多人不了解什么是员工股权激励制度?那么接下来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员工股权激励的法律陷阱的相关知识,为您分析,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员工股权激励的法律陷阱
陷阱一、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1年2月1日其入职三快科技公司,担任城市经理一职。在职期间其通过《MEITUAN CORPORATION - 2011 STOCK INCENTIVE PLAN-NOTICE OF STOCK OPTION AWARD(美团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被授予35000股的股票期权,三快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在该通知中签字。
2013年8月21日其离职,此后双方因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产生争议。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为2013年8月20日,且同时应得股票期权为17953股;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的每股股票价值按三快科技公司经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进行确认;确认其行权时股票增值收益所得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三快科技公司代扣代缴;三快科技公司在刘先生支付行权款之日起三日内向刘先生提供行权收据和股份证书。
被告三快科技公司辩称,刘先生2011年2月1日入职其公司,担任城市经理,后变更为销售经理,2013年8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刘先生起诉主体错误,《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并非其公司作出,而是MEITUAN CORPORATION(美团公司,一家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作出,该公司与刘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及《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载明管辖法院为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其公司并未发行股票,与美团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关系,客观上不存在向刘先生授予第三方股权的可能性;
税收问题由行政机关管理,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刘先生并未支付行权款,无法建立在尚未发生的事实的基础上主张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陷阱二、员工接受股权激励后公司上市前离职,因违反《承诺函》而赔偿违约金。
富安娜在2009年12月30日深交所上市前有超过两千员工,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每股净资产1.45元的价格向109位员工定向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被告曹琳原为富安娜常熟工厂的生产厂长,在富安娜对员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以1.45元的优惠的价格认购了5.32万股的股票(相当于原始股),并于2008年3月20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向富安娜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7日”,并承诺“若发生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持有的股票可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减去违约情形发生时上一年度每股净资产。
然而在取得富安娜股票后,曹琳从2010年7月1日起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且再未到富安娜上班,自动离职,该行为违反了其《承诺函》的承诺,导致富安娜对其股权激励目的无法实现。经南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曹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9.89万元及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曹琳全额承担。
法院确认《承诺函》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陷阱三、大股东名为赠与股权实为股权激励,无权撤销。
原告林总监(化名)今年47岁,早在公司上市之前,公司的三位原创股东就力邀林总监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2009年时,公司已开始准备上市。根据三位原创股东于2009年8月8日与董秘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鉴于“公司拟在条件成熟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丙方(三位原始股东)承认乙方(董秘林总监)的价值,并同意给予林总监一定的股权补偿和激励,约定林总监应邀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具体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协议书》第四条关于“乙方薪酬与补偿激励”中约定,为激励林总监更好地为公司发展尽责尽力,公司的三位原创股东同意向林总监补偿其所持有的公司IPO上市后股份中的一部分;三位原创股东同意将所合法持有公司IPO上市后15万股补偿给林总监,具体份额为:赵总(化名)补偿75191股,陈总(化名)补偿45488股,吴总(化名)补偿29321股。
另外,协议还约定,乙方(林总监)要在三年任期内勤勉尽责、尽力完成公司董事会授权交办的工作事项,促进公司尽快上市或符合上市要求。如果公司未能完成IPO或林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则林总监不再享有补偿赠送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权利。
2015年8月,陈总向林总监发出《撤销赠与通知》,告知林总监:“2009年8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本人赠送给您公司股份45488股。现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赠与,上述股份不再赠送给您。
法院判决本案中,协议虽然使用“赠与”一词,但结合协议约定的内容,协议各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故本案应为公司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而非赠与合同。所以,被告的原创股东陈总应当履行合法有效的股权激励协议。
陷阱四、虚拟股权激励分红权所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甲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根据《CTC公司股权激励基本规章(决案)》向被上诉人甲出具“华予信公司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决定赠予甲先生本公司股权3%(调查业务),以资奖励”,该股权凭证注明“本股权凭证只作公司内部分红权证明,不可引作其他用途”。从前述内容看,甲公司向甲出具的“华予信公司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实为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该股权激励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属于甲薪酬的组成部分,当属劳动争议范畴。甲公司关于甲本案所主张的标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8号。
陷阱五、接受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不是公司股东,离职后即丧失该收益资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肖思宇与上海市相互广告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上诉案”中认为“即便股权激励方案对相互广告公司具有约束力,按方案的约定,肖思宇所享有的也是向相互广告公司主张虚拟股权对应公司利润的现金奖励,双方间应属劳动关系争议”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xx诉上海xx信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认为:“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等员工实行虚拟股权激励模式,原告等被激励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拥有股权,仅获得一种收益,被激励者离开企业后将自动丧失获得收益的权利,劳动关系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而劳动关系中的薪酬是一个组合概念,通常是由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计划和股权激励组成。虚拟股权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应属于公司薪酬体系的组成部分,故此类股权激励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起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陷阱六、名为技术股认股协议实为虚拟股权激励。
本院认为,首先,系争协议约定上诉人王某某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认购和配发的是股票而非股权,且该份协议系甲公司与王某某之间签署,如果系股权赠与或者股权转让协议,应是由甲公司的股东熊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签订,由熊某某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王某某,故该协议并非上诉人所主张的股权转让或者股权赠与协议,王某某不能依据该协议成为甲公司的股东;
其次,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案所涉协议时,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现行法律之规定是无法发行股票的,王某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应是明知的,故应当探寻当事人真正的缔约目的;
再次,从协议的缔约目的来看,甲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发行股票,该协议的签约目的应是为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措施,而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虚化为股票,从2009年和2010年甲公司对王某某的奖金分红中也可以看出王某某所拥有的技术股的数量是甲公司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最后,本院注意到,未有证据证明在系争协议签订后至王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前,王某某曾向甲公司或者甲公司的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
结合上述几点,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协议并非是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赠与协议,双方当事人签署该份协议的真正目的在于甲公司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给予王某某一定的激励,王某某不享有股权而只享有一定的经济利益。
案件来源:王某某与甲光电技术股权转让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7号。
陷阱七、公司章程中股随岗变有效,但原股东享有持有该股权期间的分红权和股权转让的议价权。
法院认为:规划公司章程仅规定了“和公司的正式劳动关系是股东的必要条件,和公司中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股东必须转让其出资”,但离职股东的股权如何转让,以什么价格转让并没有约定,且无“股东资格自然丧失”或“不再享有股东权利”等类似的约定,故仅凭规划公司章程,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足以确定股东自离职之日起即已丧失了股东资格。
股权自由转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股权的管理,特别是对于股权的处分,并非公司自治的范畴,除非股东自己作出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虽然规划公司的股东均应受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中“股随岗变”规定的约束,但股东对其所有的股权仍享有议价权和股权转让方式的决定权。在该两项内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或通过诉讼以公允方式予以明确的情况下,该股权的强制转让无法实际履行,即不当然产生权利变动的法律后果,其对应的权利仍应属于原权利人即彭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中股随岗变相关规定有效,但彭琛仍享有持有该股权期间的分红权和股权转让的议价权,判决驳回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网购怎样规避买到伪劣老式缝纫机?
价格便宜就不要买了,没保修卡,还是到正规实体店买
六、怎么规避矿产权转让居间合同陷阱?
一,与矿业权转让与受让方同时签定居间合同。
二,合同约定居间费用的支付义务及时间。
三,如受让方以种种理由拒绝交易时,约定比如任何与受让方有关的公司不得参与此矿业权的交易,持股。这个约定时间可以定为三年。如果发现受让方有违约行为,约定高额赔偿。
七、网购笔记本电脑有哪些陷阱?
教你如何网购笔记本电脑不上当!!
网上购买二手笔记本电脑陷阱多多网络二手交易让大家感到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所以这种交易日渐火爆。不过事物总是有两面性的,像网络犯罪这样的事情都不新鲜了,更何况是买卖中的欺骗行为呢。下面就列举一些网上二手笔记本买卖常见的陷阱,希望大家以此为鉴。本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这个是最常见的陷阱之一了。一般来说,卖方为了吸引更多的买方,或者是为自己本本能卖出一个更好的价钱,都有意无意地对本本的性能、使用情况夸大其词。适当的一些修饰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故意编造误导的信息就是欺骗买方的恶意行为了。
案例重现:某买方甲在网上看到了一则关于出售东芝的九成新的A10本本的消息,而且卖方也留下了A10的一个官方介绍网址。买方甲经过了对该机型进行详细的考虑以及双方在很多具体条件下的讨论,最后终于以4300元的价格成交了。但是买回来后发现这个A10的光驱是普通CD-ROM,并非网上介绍所说的DVD-ROM,最后才发现原来卖方的这个机型是国外销售的,与国内销售的配备DVD-ROM的机型不同,尽管卖方一再解释忽略了这个细节,但是此时买方甲只能在退货与要求对方退还部分钱而奔波了。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十分明显的欺骗行为,而像一些不太明显的做法更是普遍:像机型成色新旧,六成新与九成新全凭卖方说了算,这种主观性很强的判断也确是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本本重量,提供了除去电池的重量;维修情况,卖方如果说没有维修过你也难于考证;而像运行程序非常流畅等惯用形容手法就更多了……刻意隐瞒本本存在的问题这招就真是暗箭伤人了,比明骗还要麻烦,实际交易中这类陷阱出现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案例重现:买方乙从网上购得一个心仪的本本后,各方面都比较满意,但是当他欣赏DVD光盘时却发现光驱读盘能力非常差,挑盘现象非常严重。质问卖方,其解释是光驱可能老化了,而买方乙问其为什么事先没有说明,卖方的回答很搞笑:“你没问呀!”案例分析:对于本本有明显问题或者缺陷不说明的就是刻意隐瞒行为。像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例如液晶屏幕坏点亮点问题的隐瞒、键盘某些毛病的隐瞒、电池寿命问题的隐瞒、网卡、Modem无法正常使用的隐瞒、软驱和光驱读盘能力问题的隐瞒等等,由于这些都是“小事情”,所以买方也经常让卖方钻了这个空子。二手也打售后服务的幌子多年来,在二手商品的交易中,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那就是二手商品一般是没有售后服务的,而在网上的私人交易中更是如此。但是,我们在网上也经常看到一些卖家说其本本还有多少个月保修等等。当然,对于一些确实未过保修期的行货,凭着相关的购机证明(例如发票、保修卡等)是可以得到厂商在保修期内的维修的。但是,不少时候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案例重现:买方丙在网上从一位网友手中购得一台本本,按其网友说法,该本本是自用的,用了两年,还有一年的保修期限,从提供的购机单据也清楚地注明了购买地点,也附有保修卡。但是当买方丙购买后在一次升级配件中得知,原来他这台机子一定要有发票才能保修的,保修卡不能作为凭证,这时他除了大呼上当之外,只有盼望他的本本不出什么故障了。案例分析:真正带有保修的机子,其价格估计也不会低到哪里去,如果您看到有这样的机子价格很诱人的话,那么还是小心为妙。对于能提供质保的,最好能当面查清楚,事后发现的话就太迟了。交易过程中的诈骗这招是最阴险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特别对于异地交易,由于只有买卖双方私下进行的交易,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及监督,客观上就存在着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的可能了。案例重现:买方丁(家在南方)通过网络看到了北方某省一位大学生由于毕业而以低价转让一台笔记本的信息,通过一番讨价还价后,买方丁受不住价格的诱惑,最终同意成交。卖方要求买方先给1000元订金他才肯把本本寄出,待验货后再把余额补足。而双方都提供了家庭详细地址及家中的固定电话,甚至互相发了身份证的扫描文件,但是最终结果买方丁寄了1000元过去后,得到的只有遥遥无期的等待……案例分析:此类有组织有计划有经验的诈骗团伙是有着严密的诈骗手段的,这种职业性的操作方法很容易让一些消费者上当,即使买方受骗报案后,警方也常常是束手无策,因为卖方提供的一切都是假的……网上买本本该注意事项俗话说小心使得万年船,网上购买本本应该以此为大原则,一切应小心行事,切忌让价钱给迷惑了而疏忽大意。具体操作上还应该注意如下一些细节事项。1、地点最好选择同城交易国内很多大型网站提供的二手本本信息都是基于全国范围的,因此一些消费者看中的本本就有可能是异地的,如果此本本真的那么值得购买,其卖方本城的网友相信也会有千里马相中这个伯乐的。正常来说,卖方更愿意与同城的网友进行交易,以省掉与异地买家进行货钱交换的风险。所以,如果当外地卖家乐意与你进行交易时,的确要三思而后行。2、选择卖家要谨慎如果卖家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那么事前就要查清楚这家公司的背景情况。一般来说,卖家能在网络上提供二手商品信息的话,那么也会提供上门直接提货的服务,如果对方没有提供上门提货的服务,那么这样的卖家还是放弃为妙。如果卖家是个人,那么最好是锁定与你在同一个城市的,异地卖家带来的风险是比较高的。3、同城交易地点的选择要注意如果是同城进行交易,地点的选择最好在大家都熟悉的公众场合,例如大型商场的休息处,在验货的时候一定不要心急,要一项一项仔细地查,把之前网络上所说的信息对比清楚,有问题及时提出,一来可以验证本本的可靠,二来又可以作为减价的筹码。4、异地交易莫轻心如果你确实要购买异地本本,那么就尽量选择有组织性的销售商。由于无法提供验货程序,而且其本本经常是有批量性的,卖给你的只是某批货中的其中一台,而由于是二手本本的原因,每台的情况不尽相同,所以购买之前一定要详细谈好细节,例如液晶屏的亮点坏点问题、电池是否原装等等,而这些有组织性的二手销售商是提供一定的质保时间的,这些都是要查清楚的。
八、宠物店装修陷阱多,应该如何规避?
1、招牌字体以及大小和门面的协调性 门面的外观基本上确定了你的风格定位,而字体的选择基本上决定了你的档次。字体的颜色要和招牌的有对比,这样才能让顾客在远方认出你的招牌。如果客人到了你门口都没有人认出你的店,那这个招牌肯定算是失败的。 2、收银台的设置和具体位置 宠物店收银台是一个专业店铺都应该具备的。总不能跟市场的小贩一样从包里掏钱。收银台的大小最好能够放上个收银机,同时还有一定的位置放一些宣传小册子或者是促销KT版。同时收银台的位置上也应该打上品牌的LOGO且最好是对着门,让客人进来的时候一眼就能看到,这样能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同时让客人觉得有档次。 3、死角的处理 如果店铺的形状不是很方正,难免会出现死角。这些死角位置可以防止一些海报展架或者图册展架。海报展架可以宣传宠物美容服务政策,图册展架就可以提供一些图册给客人翻阅。 4、店铺氛围、色调以及外观颜色 这点非常重要,如果外在不能吸引人,进来的人就少了。如果进来后发现风格不对,客人也不会停留很久。例如外墙的颜色跟周围店铺的混为一体,完全吸引不了路人的眼光,同时没有可以让客人直接看到内部款式多样,色彩丰富的产品以及专业的技术服务,那自然客人进来的就会减少。 5、休闲区的设置和具体位置 休闲区的位置建议设置离宠物美容室比较远的地方,同时能够让收银台的位置看到。设置得远,自然就能让客人经过更多的产品,有机会引导消费。
九、网购退货正确方法?
先联系客服,而后申请退款,商家同意后选择退货
十、网购退货的方法?
网上购物退货: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