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服穿过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能退吗
可以。 7天之内都可以退换的,如果不让可以投诉,具体法规如下:
7天之内有质量问题都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消费(consumption)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终环节。它是指利用社会产品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消费又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前者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劳动的使用和消耗。
后者是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是 “生产过程以外执行生活职能”。它是恢复人们劳动力和劳动力再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为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几个方面。
1、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2、行政保护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案件。
4、社会保护是指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舆论监督;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
扩展资料:
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
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
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
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好地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趋势,彰显其本质和职能,从形式上更加贴近了消费者。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
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
1969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索取赔偿的权利”。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另外于2003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可以,只要不是恶意损毁。各大商场也有规定,自购买7日内如有质量问题可以退换。自购买15日内如有质量问题可以换。
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扩展资料: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责任范围:
1、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因不满意货品希望退换货的时侯。
2、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所有邮费必须卖家承担,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质量问题的界定为货品破损或残缺。
3、退换货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购买物品被洗过、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予退换;所有预定或订制特殊尺码的不予退换;成人用品等特殊物品一旦拆封或使用不得退换。
4、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应由买家承担往返运费,如果是包邮产品因买家个人喜好或个人原因导致的退货,如:颜色不喜欢,尺码不合适等,商家则无需承担来回运费,商家仅需承担初次邮寄给顾客的运费即可。
可以,只要不是恶意损毁。
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