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陷阱有哪些?
劳动合同陷阱
1、肇事单位:一般为熟人及其介绍的公司;受害者:对所谓的熟人过分信任的求职者
口头合同有些人求职时,往往喜欢找熟人给介绍或安排工作,被介绍的单位业主口头上对求职者信誓旦旦,许诺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条件,却并不签订正式的书面文本。
2、肇事单位:带有危险性的行业,例如高楼清洁公司、化工厂等等;受害者:文化层次不高的外来务工者等。
生死合同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常常要求应聘者接受所谓的“生死协议”,在合同上注明:“如发生意外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肇事单位:规模较小,喜欢玩弄文字花样的小抠公司;受害者:凡事大大咧咧、粗心大意的“马大哈”
模糊合同对有些用人单位事先拟定的合同,乍看上去详细周密,似乎无可挑剔,而且其主要条款也都遵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劳动法》制定的相关条例,但是在一些具体的细节上却含糊其辞、歧义重重并留有多种解释。
这样的合同签了以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就会以此“模糊条款”为救命稻草为自己辩护。
4、肇事单位:看似正规实质混乱的皮包公司;受害者:“饥不择食、慌不择路”的求职者。
购房陷阱有哪些?
购房陷阱:遭遇擅自变更规划
收楼后发现小区公共用地被占用(如绿地改停车场),或收楼后发现小区配套被拆除或改建(如会所、小学等)。
根据《物权法》,小区公共用地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如果开放商擅自变更公共用地规划,业主委员会可要求其恢复原状,因公共用地利用而产生的收益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认购书的风险
看好房源,双方签订认购书,购房人依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谈判中,又因为对具体条款的争议,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缴纳的款项开发商宣称视为定金,不退了!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文书,目的在于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项进行确认,此时缴纳的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这笔款项可以视作立约定金,如因购房者原因未能签署购房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如因开发商原因未能签署购房合同,则定金双倍退还。
但如果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过程谈判中,双方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谈判,对某些具体问题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产生争议,且不因购房者本身故意的原因而造成的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缴纳的款项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
新政下的那些房产纠纷
“国五条”细则的出台,使二手房交易成本大大提高,尽管新的二手房个税政策何时实施、如何执行等都没有落地明确,但一部分人已经开始铤而走险,炮制出各类“避税”方法,殊不知这些“办法”为房产纠纷埋下了危机。
抵押房产偿还欠款
为了逃避二手房交易税,买方先把房款交给卖方,卖方按照房款,打一张欠条给买方,并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法院,卖方承认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愿以房产抵偿。
此举看似精明,而事实上,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相当严格,法院会要求欠款方提供转账信息或支付凭证,意即如何证明当初借款给对方证明确有借款行为发生。
此外,此行为法院一旦认定这是非真实债务,目的是恶意逃避税法,通常会判欠款无效会构成伪造证据、恶意诉讼,严重者还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假离婚
有夫妻将房子全部转移到一方的名下,然后离婚。另一方以首套房的名义买房,把首付从二套房的6成降到3成。
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规定,即使离婚了复婚,复婚前买的房子,也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婚后共有财产。此外,这种“假离婚”的做法破坏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不但可能弄假成真,而且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来交规避购房政策限制换购买房子,是以牺牲原本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权益与义务的得不偿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