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在淘宝买电子产品,退货时被淘宝卖家调包,然后要求赔偿维修费才能退货的经历?
淘龄11年,从没有遇见过这种事情,15年买了征服者行车记录仪,1700多点,有点小问题和卖家反映,被要求寄回去换货,之后收到合格的货品,之后又买了同款记录仪降价200多也没出问题,现在一直在用,之前还买过途美的也没出啥问题,家里人买单反手机之类也是好好的,可能是因为我们人品比较好的缘故吧
我认识一个人,买了一个几十元对破行车记录仪,觉得不好,又淘宝买了一个行车记录仪,几百元,买完退货,把几十元的退回去了,结果商家真给退了。
网购退货搞调包,将面临哪些处罚?
据我所知,查实是调包的只是不给退款,某宝上目前还没有对这种买家进行处罚,反而是商家对调包的举证麻烦而费时。但是商家可以把这种人进行投诉或打标。打标的人多了,他以后就难继续了。
浦东:调包乘客644元交通卡,克隆出租车司机被抓获, 你怎么看?
为什么会有一模一样的问答来邀请?已经回答一次了,复制一下之前的答案。
赫然发现这篇报道的记者是罗水元,有幸曾经上过罗老师的课,暂且谈谈我对该事的看法。
且不论开克隆车在行政法意义上要受到何种处罚,单就调包交通卡而言,司机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因为看到评论里有人说涉嫌诈骗,所以在此纠正一下他的错误观点。)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很简单,在于受害人是否因受到欺诈而产生处分自己财物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受害人只是将交通卡给司机用于支付车费,并没有处分自己交通卡里全部财产的意思。
可能有人会问,受害人也想要给钱,为什么没有处分交通卡的意思表示?
但是你要知道,受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想要支付单次车费,而非将交通卡里的金额完完全全送给司机。
所以,就本案而言,克隆车司机是不能构成诈骗罪的,而是涉嫌盗窃罪,属于盗窃罪里公开盗窃的一种。
当然,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要求1000元以上,克隆车司机究竟是构成刑事犯罪,还是仅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
最后想说的是,对于动不动地域黑的人,我是真的挺反感的,哪个地方没有品德败坏的人?为什么一定要因此上升到地域的维度?难道我们不都是中国人?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请谨言慎行
浦东宜家家居出租车点,长年克隆车当道,换交通卡每周都有几起。
淘宝遇上买家退货调包骗子怎么办?
淘宝买家买东西后掉包申请退款,先拍照录像找到证据和自己的产品不一样的地方,然后在拒绝退款申请,客服介入后将证据上传提交给客服处理,说明情况。详细的解决办法:
1、拆包裹的时候全程录像;
2、产品拿出来后拿一个自己的产品放在边上做对比,从外观,功能,以及店铺商品标贴来判断区分;
3、淘宝退款申请拒绝退款并申请客服介入,提交证据说明发出的和收到的不是同一个产品而是被人掉包的货物。
退货掉包诈骗是不是很难立案
张三、蓝冰、李华、蒋庆均无业,四人合谋以扔钱包、捡钱包、分钱的方式骗钱。一日,四人在某银行网点附近蹲守,见被害人方田(女)取款后独自在街上行走,张三便假装问路上前与之搭讪,蓝冰则扔了一个钱包在方田旁边,方田误以为是他人遗失的钱包将其捡起,张三当即表示他也看到钱包,也要分钱。此时李华佯装丢了钱包前来寻找,蒋庆开车过来假装熟人偶遇张三,张三遂以避开李华为由将方田骗上车。上车后,张三提出要方田把自己的钱包和“捡到的”钱包都拿出来交由“中间人”蒋庆查验确认,并由蒋庆暂时保管方田的钱包待分完钱后归还,方田同意拿出了两个钱包,蒋庆查看一番后把方田的钱包装入一购物袋内放在前排副驾驶座位上,把“捡到的”钱包交给方田和李华,趁二人数钱、分钱时,蒋庆用事先准备好的小零食调换出方田的钱包,方田分到钱后拿着已被调包装有零食的购物袋下车离去。方田钱款损失近万元。
【分歧】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张三等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等人经事先预谋,相互配合实施一系列欺诈行为,致使被害人方田产生错误认识后自愿拿出自己的财物并因此遭受损失,张三等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方田受骗于张三等人的蓄意欺诈行为拿出自己的钱包交由蒋庆查验保管,但这并不是处分行为,方田遭受财产损失系蒋庆违背方田的意志采用秘密手段偷换她的钱包所致,蒋庆实施的实质是盗窃行为,按照共同犯罪一人行为共同责任的原则,张三等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张三等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均属于侵财型犯罪,二者在犯罪构成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如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均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且均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当行为人实施具有欺诈性质的侵财行为时二者容易产生混淆。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窃取”的秘密性学界则普遍认为并非暗中、私密、不被他人所知悉,只要是违反财物所有人的意志即可,存在“公然“窃取之说。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个完整的逻辑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综上,正确界定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产生并实行处分其财产的意思和行动。盗窃罪中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和行动,财物的转移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诈骗罪则恰恰相反,被害人基于瑕疵的意思表示处分自己的财物,即被害人基于对行为人欺诈行为的错误认识,既产生处分财物的意愿,又实行处分财物的行为。
该案中,张三等人虽然实施了一系列欺诈行为误导被害人方田产生错误认识,但方田并没有因此处分自己的财物,其将钱包拿出来交由蒋庆查验保管的前提是蒋庆会归还其钱包,在车内独立狭小的空间中甚至可以认为方田并没有失去其对自己钱包及内在钱款的占有,其仍然实际控制着自己的财物。致使方田遭受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蒋庆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方田的钱包。本案最大的迷惑性是蒋庆窃得方田的钱包后又用其他物品予以替换,以致方田没有及时察觉。仍然被假象所蒙骗。对照前述盗窃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不同,即使张三等人实施了欺诈性质的侵财行为,无论方田是否产生错误认识,只要其没有因此处分自己的财物,就不影响本案盗窃罪的成立,且因盗窃罪与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截然相反的情形,二者也不存在竞合的可能,张三等人只能构成盗窃罪。(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