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网购,地址填学校,学校以保管为名收取3元所谓“保管费”才让拿走,是否违法
我觉得大家还是不要意气用事,一看事情就容易被直觉充分头脑,还是要就事论事,以理服人。从法律上来说是这样的:
1,学生与学校之间是否构成委托关系?
首先,从法理上来说。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也就是说要双方达成一致才构成委托关系;同时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果没有事先声明是有偿的,那么应该被认定为无偿的合同。
其次,结合本案事实分析。学生网购,地址填写学校,那么可以默认为学生想委托学校代收物品,学校在收到后,没有拒绝签收,那么也可以默认为同意代收,那么实际上学生与学校的委托关系就已经建立。同时,如果没有事先申明有偿,那么就是无偿的代收,不应该收取费用。但如果学校事先申明过代收要收费,那么就应该是有偿的委托关系(收费合法不合法,下面再分析)。
2,学生和学校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首先,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跟委托合同一样也可以是有偿或者无偿,如果没事先申明,那么应该是无偿的。
其余分析同上。
3,学校收费是否合法?
首先要看学校的性质、学校收费的名义、收费是否有回执等情况来区分,如果是公立大学,那么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收费和定价是需要物价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的,且要提供收费回执,如收据和发票。
如果学校没有回执给你,那么可以问他要,如果给不出,那么很可能是乱收费,可以向物价部门或税务部门举报。
4,问题的关键在于,学校收费是否经过审批,如果经过审批,那么是否事先申明要代收和保管要收费,如果没有,那么学校收费属于违法行为,前3点任何一点都可以帮你跟学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