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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火的社交电商是什么?社交电商模式是传销吗?

淘梦者2022-06-07 09:08:41购物平台29

媒体把2019年称做社交电商元年,这一年这个领域可谓非常热闹,互联网巨头纷纷布局社交电商,比如小米旗下有品有鱼,阿里旗下淘小铺,京东旗下东小店等,再到传统的家电巨头格力,九阳等,及快消品巨头娃哈哈,王老吉等,在传统互联网流量越来越贵及效果越来越差的时候,社交电商这种以人与人之间分享为主的低成本的获取流量和用户的模式得到了资本市场的高度认可,并在市场上惨烈的厮杀,从2019年在美国上市的某社交电商平台股价自从上市后就开始一泄千里就可以想象得到这其中的激烈程度,那随之而来的是社交电商平台所运用的团队计酬激励模式也饱受很多人的关注和争议,我也被这个趋势所吸引加入了小米有品有鱼的企业会员,花了很多时间来研究和学习这个领域的相关知识,那就大家争议最多的社交电商这样的团队计酬激励模式到底是不是传销,从国家公布的相关管理条例中给大家做详细的解释。

国务院最早在1998年正式发文《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8日起,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活动。后于2005年11月颁布《禁止传销条例》,正式以法律形式对传销进行了界定。禁示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那对于这三条解释,可以理解为拉人头、交纳入门费、以团队计酬来牟取非法利益的,构成传销,而小米有品有鱼首先是没有入门费,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注册成为小米有品有鱼的会员,然后通过把商城的高性价比,高品质,高颜值的商品分享给身边的朋友来获取收益,同时小米有品有鱼的所有机制是以销量做为考核依据的,不是以拉多少人做为考核依据,这样的目的是鼓励大家通过多分享产品来获取收益,而不是象其他的平台一样,必须拉够多少多少人才能够获得收益,那团队计酬呢,这点似乎所有的社交电商平台都无法绕开,包括几乎所有的传统行业也普遍存在这样的计酬模式,那所有的传统行业都是传销了,怎么可能呢?

我又仔细在网上查了很多资料,在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5条明确了“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共分两点。

第1点根据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3项的规定,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含义,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

第2点明确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主要考虑是:《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了“拉人头”式传销、收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等三种传销活动的形式。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拉人头”式传销和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纳入刑事打击范畴,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未作规定。因此,根据刑法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对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对于以“团队计酬”方式作为幌子或者掩护,实质属于“拉人头”式传销或者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的,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通过以上法律条款,相信您对于目前法律上是如何认定传销的也应该很清楚了吧,未来大家如果考虑把社交电商做为自己副业的一个选择,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以上法律条款,虽然说不小心参与进去了不见得就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但自己的所有努力肯定会付诸东流,自己的人脉也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建议大家还是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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