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网购陷阱 > 正文内容

电信诈骗现新骗局,电信诈骗司法解释有何变化

淘梦者2022-03-30 11:17:48网购陷阱42

电信诈骗现新骗局
厦门的苏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从接到这个电话开始,为了借贷10万元,自己竟然被骗子骗走了5万元,而看似正规的网贷公司,竟然是电信诈骗的“新马甲”。苏先生是个体经营户,因在生意中急需周转资金,便想求助于网贷公司。今年4月11日,苏先生在网上搜索“贷款”后在某网站留下手机号。第二天,苏先生便接到了自称是“北京宜信普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能提供10万元的短期贷款,并煞有介事地通过QQ邮箱传来了一份无抵押贷款合同。
因为急于筹措资金,且对方在电话中的言谈极为规范,苏先生很快相信了对方。当对方声称要支付10%的保证金时,苏先生很快向指定账户汇去了1万元保证金。在此期间,三个分别显示为北京移动用户的136、157、152打头的手机号给苏先生打来电话。
先后以做流水账、缴风险担保金为由诱导其转钱,一心只想快点拿到贷款的苏先生就这样一次次将钱汇向对方指定账户。直至4月16日9时许,苏先生再次拨打对方电话询问贷款办理进度时,发现对方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时才觉察到不对,急忙向厦门警方求助。
据苏先生回忆,他先后向对方转账共计5万元。厦门市反诈骗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3月24日至4月23日短短30天内,因轻信办理网上贷款上当受骗的诈骗警情共成案51起,涉案总金额47.7万元,最大单笔金额达6.12万元。
电信诈骗司法解释有何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