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帮忙解答下
1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争议的法律关系。前诉标的是甲与乙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后诉标的是甲与医院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关系 2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一方不得再对另一方当事人以同一诉讼理由再次起诉。首先两案被告人不同,再者诉因不同1)诉讼标的就是诉讼的对象,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诉讼标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与权利无关),是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 本案中,前诉的诉讼标的是甲乙之间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或者甲所享有的请求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后诉的诉讼标的是甲与医院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关系 (同上)(2))既判力是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就法院作出的确定判决,因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对当事人和法院均有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行相同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判决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属于可以通过上诉途径加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就是不确定的判决。在当事人放弃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时,判决成为确定的判决,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是不能撤销或者变更的。 判决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既判力的拘束作用主要是针对以后的诉讼。对后诉的作用包含二方面:其一,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主张。后诉法院也不得作出与前诉有既判力判断相反的判决。(用“相违背”好些)其二。后诉法院的判决必须以前诉法院判决(使用裁决这个词更周延,包括裁定和判决)的内容作为前提。 (不是所有判决都需要以前诉的裁决为前提,比如你这个案例就用不到)“一事不再理”有两层涵义:第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亦即禁止对同一诉讼案件重复起诉,包括向同一法院起诉和向其他法院起诉两种情形,从而制止当事人的好讼;第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为了维持维护判决的尊严和稳定,避免当事人缠讼不休,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起诉或重新审判,即既判力问题。 本案中,后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后诉和前诉虽然由同一当事人提出,但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同,故而不会导致法律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其实法学本没有绝对的对和错,不违反基本原则前提下,自圆其说即可)
一楼的,多谢你,我是楼主,我把我自己的回答的发在下面,你帮忙修改下好吗?多谢你啊!!!!----------(1)诉讼标的就是诉讼的对象,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是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本案中,前诉的诉讼标的是甲乙之间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或者甲所享有的请求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后诉的诉讼标的是甲与医院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关系(2))既判力是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就法院作出的确定判决,因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对当事人和法院均有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行相同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判决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属于可以通过上诉途径加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就是不确定的判决。在当事人放弃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时,判决成为确定的判决,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是不能撤销或者变更的。判决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既判力的拘束作用主要是针对以后的诉讼。对后诉的作用包含二方面:其一,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主张。后诉法院也不得作出与前诉有既判力判断相反的判决。其二。后诉法院的判决必须以前诉法院判决的内容作为前提。“一事不再理”有两层涵义:第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亦即禁止对同一诉讼案件重复起诉,包括向同一法院起诉和向其他法院起诉两种情形,从而制止当事人的好讼;第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为了维持维护判决的尊严和稳定,避免当事人缠讼不休,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起诉或重新审判,即既判力问题。 本案中,后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后诉和前诉虽然由同一当事人提出,但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同,故而不会导致法律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