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某商场于5月10日分别向甲厂和乙厂发出了信函:我商场急需A型日光灯l500支,如果你厂有货,请
合同法案例分析 某商场于5月10日分别向甲厂和乙厂发出了信函:我商场急需A型日光灯l500支,如果你厂有货,请
1、该商场给甲乙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作邀请邀约。
2、5月15日甲厂给商场的回信、该商场收到甲厂5月15日的来信后的回信和5月20日乙厂给商场的来信,以上三封信均属于要约。因为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以上三封信件均符合这两项。
3、成立。因为之前商场向甲厂的所发的信件属于要约,只要甲厂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那么合同成立。
4、成立。因为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为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由于乙厂并未做明确的表示,故成立。
5、可以要求丙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反险合同义务;具有过错;造成了对方损失。其构成要件丙厂均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