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有先行赔付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于网络交易主体的虚拟性,消费者可能难以确定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真实身份,如果消费者欲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的被告”是法院受理起诉时的一项审查要件,因此,难以确定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将使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维权救济方式落空。而网络交易平台作为平台的开办者和管理运营者,对于利用其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负有一定的审查、监管责任。鉴于上述情况,尤其是考虑到网络交易平台对利用平台的经营者的控制能力要远远超过消费者,同时,作为网络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管理者,平台应当也有能力建立健全平台内经营者的准入及退出机制。网络交易平台对于进驻平台的销售者和服务者,应当尽到必要的身份审查义务,该项义务应当是事先的、主动性的。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难以找到经营者求偿的,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身份、资质的真实信息。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需要说明的是,特定条件下的先行赔付是法律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确定的最低标准,法律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采取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做法。实践中,有些电商平台已经推行了无限制条件的先行赔付制度,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无果的,平台一律承诺向消费者先行赔付。这类承诺属于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优于法定标准的,应当首先履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