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法常识:网购怎么维权
七日内退货无需理由
今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其中,对于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有上述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违者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去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颇为引人注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电子凭证维权有据可依
当前,由于网购平台和商户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致使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消费者投诉无门。对此,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13条明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消费投诉的依据。
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双方在网络上的身份为虚拟身份,交易流程均在网上进行,订单、支付记录等均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在进行投诉或诉讼时,往往需要将网上形成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通过公证形式予以证据保全,增加了诉讼成本。而第13条明确了电子发票的证据效力,将极大降低消费者维权投诉的成本,避免商家赖账。
据了解,苏宁、京东等网上商城的电子发票不仅实现纸质发票电子化,而且在发票的产生、发放、开具、取得、保管、查验等各个周期环节,都能以电子信息流的方式进行流转,以电子凭证形式独立存在,不依赖于任何载体。这等于锁定了销售和服务数据,约束了商户严格履行商品经营规范,通过对商品的全流程追溯机制,大幅提升了造假者的侵权成本,压缩他们的生存空间,最终起到让假冒伪劣寸步难行的效果。
质量问题商家承担运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即消费者享有向经营者主张包退、包修、包换的“三包”权利。
“新消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的规定。依据“新消法”,网购消费者不仅有要求退货的权利,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运费。
网络卖家出售的商品有破损,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构成产品质量问题,可选择向网络卖家主张退货、更换、修补的权利,并要求卖家支付由此产生的运费。
消费者如要求退货,要注意及时向卖家主张。目前,对于一般质量问题的货物,应自签收货物后七日内提出。但是如果商品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等法定合同解除条件的,可以不受七日限制。同时,网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好运费的单据,用以证明卖家所需负担的运费金额。
“商品欺诈”设定赔偿下限
根据“新消法”第28条规定,网络等非现场购物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必要的信息。同时,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如有欺诈,应向消费者予以3倍价款的赔偿,并且设定了赔偿的下限,即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应为500元。
购买的商品不具有商家描述的性能,属于商品与经营者描述不符,构成欺诈。可以向经营者主张价款3倍的赔偿。而如果价格过低,3倍价款不足500元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500元的赔偿款。
“新消法”的3倍赔偿适用于一般商品。如果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需向消费者予以10倍赔偿。
明确指出,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
四类商品没有“后悔权”
首先是商品种类的限制。“新消法”规定,如果购买4类具有特殊性质的商品时,不可无理由退货,如定做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了这4类商品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其次是商品状态的限制,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一般以不影响二次销售为判断依据。
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既非销售者,也非生产者,原本对消费者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而“新消法”对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规定,能够起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的积极作用。另外,消费者如果能够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还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