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
庭审前,我详细的研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张**,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充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犯诈骗罪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并不充分,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庭应依法认定张**无罪。具体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讲: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客体上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张**实施了诈骗行为,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与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根据张**的供述,其于2012年8、9月份至2013年10月份左右期间多次向崔**借钱,2014年4月份算账,本息总共欠崔**58万多元。
为了处理该债务,崔**于2013年11月8日与张**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至此,张**与崔**之间的债务关系已经终结,张**不欠崔**的债,张**所有的位于会盟小区第八排第四户的房屋已经属于崔**所有。
根据崔**2014年9月8日的陈述“这套房子之前是张**的,张**一共从我这借了五十多万,算上利息一共57.5万元,他把这套房子抵给我了,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杜**2014年9月8日的陈述:“2014年4月19日我从义马回来,他给我说‘我在会盟小区有一套房子,在第八排第四户,房主欠我钱,房子手续在我这’”,“2014年4月25日崔**把房屋协议让我看了,我看见房子协议是张**卖给崔**的,我买房子就是照崔**的头。
最后签协议是和张**和李**。”
承办警官问,既然房子卖给了崔**,为什么和张**签合同,杜**称:“我当时认为原房主和我签合同更安全,崔**也要求原房主签合同。”,2014年4月25日,张**只所以在与杜**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仅仅是因为其是原房主,事实上也是崔**一手安排杜**和张**签订的合同。
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角度看,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完全系合法行为。
其次,从款项的给付看,合同约定,房屋价款65万元,实际房款58.5万元。
杜**在签订合同当天向崔**支付了5万元,后续53.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给付了崔**。张**没有获得任何利益。
此,杜**、崔**以及张**的陈述材料陈述完全一致。
第三,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看,作为被害人杜**的损失,完全系崔**造成。
在杜**发现被骗后,要求崔**退钱,崔**拒绝,并且安排张**的姊妹们出具借条担保,在张**姊妹们无能力还钱情形下,为此有了杜**2014年9月8日的报案,控告的对象也是崔**,足以体现,张**与本案没有关联。
张**没有诈骗杜**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所谓的诈骗行为,更没有非法占有杜**的款项,杜**的损失与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对于杜**购买涉案房屋,张**也给予了最大程度上的配合,2014年4月初,崔**为了逼债,将张**家人赶出家门,该房屋已经在崔**的控制下。但在杜**发现门锁没更换后,张**还是花钱雇人换锁,并将钥匙交给杜**。包括2014年9月8日,张**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是与杜**一同到派出所,如实的陈述案情。如果说张**涉嫌诈骗,那就不会有协助崔**移交房子,配合杜**一同报警,更不会出现2014年7月25日,其姊妹们向杜**出具75万元的欠条担保行为。本案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2013年12月29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渑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张**与李**约定,将位于涉案房屋抵顶给李**偿还债务,是否能理解为,张**向杜常俊故意隐瞒了房屋的事实。如前所述,在2013年12月29日,张**与李**达成调解协议之前,该房屋已经抵给了崔**,如果说隐瞒,那隐瞒的对象是崔**,如果崔**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撤销该调解书,显然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张**既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更谈不上是崔**的代理人,仅仅是原房主,在买卖双方都要求原房主签字的情形下,才介入到该案之中,其不是房屋买卖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其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向购房者杜**说明房屋的状况。其从房屋买卖行为中没有得到任何利益,如果说其有错的话,也仅仅是诚信的问题,远远与犯罪扯不上边。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以及《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预售许可证等五证,非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禁止上市交易。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农村的宅基地,要经过相应的审批手续,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小产权房。2009年9月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该案的涉案房屋现已经查明系无证的“小产权房”。 司法实践中,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已经不是争议的问题,以认定无效为原则。(2013)渑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实际上就是调解书形式的房屋买卖行为,此调解书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无效。作为公诉人的人民检察院本身就拥有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需做的是依法向有管部门行使检察权,依法撤销该调解书,而不是将原本违法无效的文书作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杜**所谓的损失与张**也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应依法应作出该案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张**无罪。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慎重考虑。谢谢!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