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概述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指专门为他人设立、经营网站或为其他网络通信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一个相对比较宽泛的概念。通常,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或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信息内容控制的角度来看,在网络上提供网络服务的服务商主要有两类: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又称网络连线服务提供商;二是网络在线服务提供商(Online Service Provider,简称OSP)。网络连线服务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通过调制解调器用电话线路连接网络;二是通过电线专线等固定线路接通网络;三是让小型客户的网站挂在ISP的服务器下,ISP向客户收取费用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其服务器的部分记忆空间放置客户网站。在线服务提供商则提供上网后网际网络数据库、查询、坛等服务。不过,从广义的角度看,无论是局域网还是因特网,凡是提供在线服务的提供商都属于OSP,在这一意义上,ISP可以看做是OSP中最具实力和前途的一种。
如果我们结合ISP的技术特征及其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不同来看的话,可以将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以下分类:
第一类是网络基础设施提供商,即为互联网信息传输提供光缆、线路、交换机等基础设施的人。这类服务商应拥有“公共通道”的地位。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8项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不致构成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意义下的传播”,设施提供人应被排除在网络信息责任人的圈子之外。
第二类是网络连接服务提供商(Interne Access Provider,简称IAP)。这类服务商提供客户机器与服务器间的连接,以支持用户访问互联网上的信息,即用户是通过他们的服务器与互联网连接的。
第三类是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ICP是选择信息并使之传输的人,即向公众提供信息的人,或者说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ICP通过互联网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通常是通过自己的网站或个人主负向用户提供信息的。他可以通过有组织地收集、筛选、加工而将各种信息传递给用户。一般地说,ICP提供的信息是单向的,因为用户只能创览或下载,却不能改变服务商提供的内容。从原则上说,在因特网上以WWW方式提供信息的任何人,无论是个人主负还是各种网站的网主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的服务器管理者,都是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一般有自己的信息资源,能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和在较大区域内的联网能力。在信息发布过程中直接充当发布者的角色。
第四类服务商则是电子布告板系统(BBS)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即时聊天系统经营者等。所谓电子布告板系统是用户用来交换信息的场所,它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上载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也可以进行实时信息交流。
除了上述四类主要分类之外,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包括有网络平台提供商(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IPP)、网络设备提供商(internet equipment provider,IEP)、网上媒体提供商(internet media provider,IMP)以及应用服务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