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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平台归哪个部门管?

访客2021-06-11 07:13:41网上商城258

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武汉一小伙网购2只乌龟,因是濒危保护动物被判刑5个月,为什么他的行为不能算「不知者无罪」?

现在奇葩事真多,人贩子是追究人贩子责任,不追究买主的责任,不买卖同罪!

网购最大的责任在网购平台和商家,搞不懂了这看着像冤案啊!

买卖同罪,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妻子瞒着丈夫多家平台网贷网购140万,老公被逼卖房还债,网贷平台有责任么?

这件事有两个层面,一是网络借贷方有没有责任核对每一个贷款申请人的健康状况;二是行为人到底有多大责任替配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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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网贷平台的放款核实责任。作为一家借贷机构放贷给特定行为人,需要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以及还款能力进行必要评估,评估目的不是对贷款申请人负责,而是对放贷资金的安全负责。换言之,只要贷款申请人是具有法律意义上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贷款机构就无须对放贷人负责,只需要对资金安全负责。即使,因为放贷机构审核不严,导致资金不能收回,那也是放贷机构自己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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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件事中,妻子是法律意义上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她与放贷机构的借贷协议合法有效,她申请贷款时应该清楚地知道还贷责任,也应当清楚地知道如果不能如期还贷的后果。放贷机构根据她提出申请时提交的资料做出评估以及决定是否放贷,只要过程中不存在违法的地方,放贷机构当然无须对妻子不能还贷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事件中的丈夫,妻子私自到网络平台贷款并逾期不还,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丈夫当然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除非丈夫能够举证证明妻子贷款与自己毫无关系,不仅不知情,也没有享用到贷款消费的任何东西,在法律上可能在司法环节得到豁免,但实际上法官很难判决其无责。

因此,丈夫卖房还债是应当履行的还贷责任,网络贷款平台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至于娶了个败家娘们,那也是丈夫自作自受。夫妻共同生活,竟然对败家娘们买回家那么多消费品不怀疑,不沟通,不了解,直到网络贷款平台短信多次催债才知道怎么回事,从常情常理来判断,更可能是装模作样。

要知道,如果妻子欠的是银行信用卡贷款,类似情节已经构成骗贷嫌疑,妥妥的刑事犯罪。也就网络贷款作为民间借贷,不能依据同样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还要逼逼想转移责任,那就是纯属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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