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侵权可以报案处理吗?
当然可以。
一、新闻记者侵害名誉权应该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二、哪些不属于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
(一)正当的评论。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可以受到公众评价的事情进行正当的评论,而涉及到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
如舆论工具对违法犯罪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鞭挞;对著作、创作、演讲和表演进行评价;在选举中,选民对被选举人发表意见;公众对领导的评价;公民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行为等。
当然,这种评论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发表的意见。至于意见是否正确,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
即使对某人的评论有所贬抑,不完全正确,也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出于报复或不可告人的目的,借机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和诽谤,则属不当评论,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二)法定范围内的职务行为。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影响到特定人名誉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这种情况还包括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的法定职务行为。
进行这种职务行为是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是合法的。但是这种职务行为必须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而且必须是善意的。
(三)特定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行为。
在社会群体中,有的民事主体之间,如合伙人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有特殊的利益(利害)关系,法律不禁止他们相互之间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对他人进行传述或评价。
即使传述或评价对他人有所贬抑或者传述的内容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四)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行为。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受害人事先同意公开其隐私,结果名誉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名誉权保护。
但是,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受胁迫、欺诈而作同意表示的。这种同意必须为明示,而不能为默示。
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不得超越对方事先同意的范围。否则,行为就具有违法性,造成名誉损害的,构成名誉侵权。
新闻记者在报道的过程中应该如实报道,如果新闻记者的报道根本就不符合实际情况,在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况下,新闻记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但类似于新闻记者对罪犯的犯罪事实进行报道的,这种情况下是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