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律师制度兴起和发展的背景?
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5 世 纪 ,古希腊雅典已出现“雄辩家”。当时古希腊雅典的诉讼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庭审时允许双方当事人发言并进行辩论,也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撰写发言稿,并由被委托人在法庭上宣读。法官听取了双方的辩论并检验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后,作出裁决。
这种受委托为当事人撰写发言稿,并在法庭上为其辩论的人被称为“雄辩家”,有点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但由于这些“雄辩家”的活动没有形成一种职业,“雄辩家”也没有形成一个阶层,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4对其进行调整,所以古希腊雅典的“雄辩家”只能看作是律师的萌芽。
二 、律师制度的靼源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大约在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就有了律师制度的雏形 。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所谓“保护人”制度,是指保护人代表被保护人进行诉讼行为,即由作为保护人的亲属 、朋友陪同被保护人出席法庭,在法庭审理时提供意见和帮助。当然,能够作为保护人的只是少数地位显赫的公民,而且诉讼代理人的选任必须在法庭上为之。起初当事入进行诉讼时必须亲自到庭,后来发展到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可委托他人到庭诉讼 ,代理人出庭应诉都以自己的名义。
公 元 前 3 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享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进行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一些善于辞令的人就经常代人出庭辩护和代人办案,被称为“辩护士”。著名的古罗马法律文献《十二铜表法》中有多处关于辩护人出庭进行辩护活动的记载。
罗马共和国后半期,经济生活迅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原有的法律规范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其统治秩序,罗马共和国制定和颁布了大量法律、法令和规定。这一时期,法学家的活动十分活跃,不仅从事法学研究、著书立说,而且解答法律上的疑难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等。法学家的一系列活动,迎合了统治阶级的需要,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位一体的崇高地位得以确立。后 来 ,罗马皇帝又以诏令的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制度,律师可以为平民咨询法律事项,法律也允许他人委托和聘请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而且国家通过考试来遴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丰富法律知识的善辩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规定他们代理诉讼可以获得报酬^ 自此,人类历史上第一批职业律师正式诞生,标志着律师制度得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