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如何规避法律责任?
一、出纳如何规避法律责任?
公款和私款分清,不花公家一分钱
二、员工要如何规避股权激励陷阱?
现在大家都经常听见股权激励制度,但是许多人不了解什么是员工股权激励制度?那么接下来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员工股权激励的法律陷阱的相关知识,为您分析,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员工股权激励的法律陷阱
陷阱一、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1年2月1日其入职三快科技公司,担任城市经理一职。在职期间其通过《MEITUAN CORPORATION - 2011 STOCK INCENTIVE PLAN-NOTICE OF STOCK OPTION AWARD(美团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被授予35000股的股票期权,三快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在该通知中签字。
2013年8月21日其离职,此后双方因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产生争议。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为2013年8月20日,且同时应得股票期权为17953股;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的每股股票价值按三快科技公司经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进行确认;确认其行权时股票增值收益所得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三快科技公司代扣代缴;三快科技公司在刘先生支付行权款之日起三日内向刘先生提供行权收据和股份证书。
被告三快科技公司辩称,刘先生2011年2月1日入职其公司,担任城市经理,后变更为销售经理,2013年8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刘先生起诉主体错误,《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并非其公司作出,而是MEITUAN CORPORATION(美团公司,一家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作出,该公司与刘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及《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载明管辖法院为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其公司并未发行股票,与美团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关系,客观上不存在向刘先生授予第三方股权的可能性;
税收问题由行政机关管理,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刘先生并未支付行权款,无法建立在尚未发生的事实的基础上主张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陷阱二、员工接受股权激励后公司上市前离职,因违反《承诺函》而赔偿违约金。
富安娜在2009年12月30日深交所上市前有超过两千员工,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每股净资产1.45元的价格向109位员工定向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被告曹琳原为富安娜常熟工厂的生产厂长,在富安娜对员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以1.45元的优惠的价格认购了5.32万股的股票(相当于原始股),并于2008年3月20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向富安娜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7日”,并承诺“若发生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持有的股票可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减去违约情形发生时上一年度每股净资产。
然而在取得富安娜股票后,曹琳从2010年7月1日起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且再未到富安娜上班,自动离职,该行为违反了其《承诺函》的承诺,导致富安娜对其股权激励目的无法实现。经南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曹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9.89万元及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曹琳全额承担。
法院确认《承诺函》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陷阱三、大股东名为赠与股权实为股权激励,无权撤销。
原告林总监(化名)今年47岁,早在公司上市之前,公司的三位原创股东就力邀林总监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2009年时,公司已开始准备上市。根据三位原创股东于2009年8月8日与董秘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鉴于“公司拟在条件成熟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丙方(三位原始股东)承认乙方(董秘林总监)的价值,并同意给予林总监一定的股权补偿和激励,约定林总监应邀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具体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协议书》第四条关于“乙方薪酬与补偿激励”中约定,为激励林总监更好地为公司发展尽责尽力,公司的三位原创股东同意向林总监补偿其所持有的公司IPO上市后股份中的一部分;三位原创股东同意将所合法持有公司IPO上市后15万股补偿给林总监,具体份额为:赵总(化名)补偿75191股,陈总(化名)补偿45488股,吴总(化名)补偿29321股。
另外,协议还约定,乙方(林总监)要在三年任期内勤勉尽责、尽力完成公司董事会授权交办的工作事项,促进公司尽快上市或符合上市要求。如果公司未能完成IPO或林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则林总监不再享有补偿赠送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权利。
2015年8月,陈总向林总监发出《撤销赠与通知》,告知林总监:“2009年8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本人赠送给您公司股份45488股。现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赠与,上述股份不再赠送给您。
法院判决本案中,协议虽然使用“赠与”一词,但结合协议约定的内容,协议各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故本案应为公司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而非赠与合同。所以,被告的原创股东陈总应当履行合法有效的股权激励协议。
陷阱四、虚拟股权激励分红权所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甲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根据《CTC公司股权激励基本规章(决案)》向被上诉人甲出具“华予信公司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决定赠予甲先生本公司股权3%(调查业务),以资奖励”,该股权凭证注明“本股权凭证只作公司内部分红权证明,不可引作其他用途”。从前述内容看,甲公司向甲出具的“华予信公司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实为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该股权激励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属于甲薪酬的组成部分,当属劳动争议范畴。甲公司关于甲本案所主张的标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8号。
陷阱五、接受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不是公司股东,离职后即丧失该收益资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肖思宇与上海市相互广告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上诉案”中认为“即便股权激励方案对相互广告公司具有约束力,按方案的约定,肖思宇所享有的也是向相互广告公司主张虚拟股权对应公司利润的现金奖励,双方间应属劳动关系争议”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xx诉上海xx信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认为:“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等员工实行虚拟股权激励模式,原告等被激励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拥有股权,仅获得一种收益,被激励者离开企业后将自动丧失获得收益的权利,劳动关系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而劳动关系中的薪酬是一个组合概念,通常是由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计划和股权激励组成。虚拟股权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应属于公司薪酬体系的组成部分,故此类股权激励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起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陷阱六、名为技术股认股协议实为虚拟股权激励。
本院认为,首先,系争协议约定上诉人王某某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认购和配发的是股票而非股权,且该份协议系甲公司与王某某之间签署,如果系股权赠与或者股权转让协议,应是由甲公司的股东熊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签订,由熊某某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王某某,故该协议并非上诉人所主张的股权转让或者股权赠与协议,王某某不能依据该协议成为甲公司的股东;
其次,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案所涉协议时,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现行法律之规定是无法发行股票的,王某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应是明知的,故应当探寻当事人真正的缔约目的;
再次,从协议的缔约目的来看,甲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发行股票,该协议的签约目的应是为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措施,而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虚化为股票,从2009年和2010年甲公司对王某某的奖金分红中也可以看出王某某所拥有的技术股的数量是甲公司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最后,本院注意到,未有证据证明在系争协议签订后至王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前,王某某曾向甲公司或者甲公司的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
结合上述几点,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协议并非是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赠与协议,双方当事人签署该份协议的真正目的在于甲公司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给予王某某一定的激励,王某某不享有股权而只享有一定的经济利益。
案件来源:王某某与甲光电技术股权转让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7号。
陷阱七、公司章程中股随岗变有效,但原股东享有持有该股权期间的分红权和股权转让的议价权。
法院认为:规划公司章程仅规定了“和公司的正式劳动关系是股东的必要条件,和公司中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股东必须转让其出资”,但离职股东的股权如何转让,以什么价格转让并没有约定,且无“股东资格自然丧失”或“不再享有股东权利”等类似的约定,故仅凭规划公司章程,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足以确定股东自离职之日起即已丧失了股东资格。
股权自由转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股权的管理,特别是对于股权的处分,并非公司自治的范畴,除非股东自己作出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虽然规划公司的股东均应受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中“股随岗变”规定的约束,但股东对其所有的股权仍享有议价权和股权转让方式的决定权。在该两项内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或通过诉讼以公允方式予以明确的情况下,该股权的强制转让无法实际履行,即不当然产生权利变动的法律后果,其对应的权利仍应属于原权利人即彭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中股随岗变相关规定有效,但彭琛仍享有持有该股权期间的分红权和股权转让的议价权,判决驳回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网络消费陷阱表现形式?
一是部分商品和服务存在质量缺陷,在新型电商业态,如直播营销、社交软件营销中更为突出;
二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非法收集、分析、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多有发生;
三是伴随着网络消费新业态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直播营销的发展,不法网络交易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表现更加多样化;
四是网络经营者广泛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如使用自我免责条款、限制消费者各项权利的条款、加重消费者义务或责任的条款;
五是利用预付式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拒绝提供合理退出渠道,拒绝消费者转让其合同债权,或者为消费者转让债权设置不合理障碍;
六是物流环节损害消费者权益,快件丢失或投递延误、物流信息不准确、擅自将快递存入快递柜或者代收点、无正当理由拒绝送货上门、快递乱收费现象等时有发生;
四、宠物店装修陷阱多,应该如何规避?
1、招牌字体以及大小和门面的协调性 门面的外观基本上确定了你的风格定位,而字体的选择基本上决定了你的档次。字体的颜色要和招牌的有对比,这样才能让顾客在远方认出你的招牌。如果客人到了你门口都没有人认出你的店,那这个招牌肯定算是失败的。 2、收银台的设置和具体位置 宠物店收银台是一个专业店铺都应该具备的。总不能跟市场的小贩一样从包里掏钱。收银台的大小最好能够放上个收银机,同时还有一定的位置放一些宣传小册子或者是促销KT版。同时收银台的位置上也应该打上品牌的LOGO且最好是对着门,让客人进来的时候一眼就能看到,这样能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同时让客人觉得有档次。 3、死角的处理 如果店铺的形状不是很方正,难免会出现死角。这些死角位置可以防止一些海报展架或者图册展架。海报展架可以宣传宠物美容服务政策,图册展架就可以提供一些图册给客人翻阅。 4、店铺氛围、色调以及外观颜色 这点非常重要,如果外在不能吸引人,进来的人就少了。如果进来后发现风格不对,客人也不会停留很久。例如外墙的颜色跟周围店铺的混为一体,完全吸引不了路人的眼光,同时没有可以让客人直接看到内部款式多样,色彩丰富的产品以及专业的技术服务,那自然客人进来的就会减少。 5、休闲区的设置和具体位置 休闲区的位置建议设置离宠物美容室比较远的地方,同时能够让收银台的位置看到。设置得远,自然就能让客人经过更多的产品,有机会引导消费。
五、如何避免电信IPTV消费陷阱?
里面有个叫“游戏”的栏目,可以在用户未授权的情况下,不需密码就能收费,操作过程中没有警告提示,家里有小孩的很容易中招,比如小孩在IPTV上打游戏点击购买游戏币,实际上是直接从电话账单扣费,如果不需要,请关闭此功能,避免小孩使用操作。
电信的IPTV有和宽带一起的融合套餐、也有单独办理的;如果是融合套餐,那么费用是和宽带一起缴纳的,单独办理的则是另外缴纳。
六、如何防范网络陷阱的威胁?
网络陷阱威胁的防范建议如下:
1、大多数的网络陷阱都是利用上网者的贪占便宜(天上掉馅饼)的心里,一步步引诱你上当的,学历层次低、网络新手是很容易上当的人群。
2、网络陷阱大致分为:正品低价网络购物、活动中奖以及极品装备出售等几个方面。
3、如果碰见这样的信息出现,首先不要进行点击,要先进行官方确认,不要拨打页面上的电话(一般都是假的)。再就是及时向周围熟悉的人求助,不要沾沾自喜,以为自己很幸运。
4、真的掉进了他们的陷阱,要及时打电话报警。
七、如何指导孩子规避网瘾陷阱学习心得?
电子产品尽量不要让孩子接触,与孩子多沟通多交流,带孩子出去转转,让孩子开阔眼界
八、如何引导网络消费?
国家以及地方消费者协会、工商等部门应当成为引导和规范网络消费的主体,将网络消费的引导和规范工作切实落到实处。除了要打击各种虚假消费、虚假营销外,国家应积极进行网络消费知识宣传,让网络消费者形成更好的网络消费认知。
抑制过度消费极为必要。鉴于国内网络消费者存在着过度消费与不合理消费的行为特征,因此对不合理消费理念及消费行为进行遏制极为必要。遏制过度消费离不开国家层面的参与,应依托政策法规予以软性引导,避免过于硬性的政策对网络消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国家可以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进行限额,从而避免青少年在网络消费上出现过度消费或不合理消费。此外,通过合理的网络消费知识及理念的宣传和普及,网络消费者的过度消费行为特征也能逐渐弱化。
个性化消费需要得到较好发展。网络消费行为具备的一般性特征对网络消费市场的影响较为直接和明显,在网络消费持续发展中,个性化消费、个性化服务需要得到较好推动。
网络消费市场上的商家应当在提供商品的同时,注重服务能力的提升。电子商务平台也应当引导商家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服务形式提供上不断多样化,将个性化消费等较为新颖的消费形式融入到电子商务发展之中。
优化网络消费环境势在必行。网络消费者不良消费行为特征的产生,与网络消费环境密切关联,转变网络消费者不良消费行为,也需要对网络消费环境进行不断优化,降低网络消费环境对网络消费者行为的不良影响。当前“粉丝经济”
“网红经济”等新现象的出现,使网络消费的层次不断丰富,但其对网络消费者行为影响的利弊依然存在较大争议。饱受诟病的“微营销”,更被认为是互联网外衣下的传销变种。
为此,应当积极优化网络消费环境,在对网络营销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控的同时,对各种虚假营销与恶意营销行为进行遏制。
九、如何指导孩子规避网瘾陷阱三宽教育心得?
首先要告诉孩子网瘾的危害,然后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告诉孩子们,这些真实的案例,让他们远离一些上网的事情,避免孩子上瘾,然后形成网瘾,给他们生活和各方面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其次,可以通过一些电视剧,还有一些报道告诉孩子们,这些网瘾背后的危害
十、针对各种不良网络信息及陷阱谈谈如何应对和防范?
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话 一定要注意了,现在的不良信息层出不穷的 ,又不能不让孩子上网,我觉得还是下载一个健康上网专家之类的软件,可以自动防范网络不良信息 ,给孩子一个绿色的网络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