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网络诈骗的案例? 跪求网络诈骗的案例?
一、有关网络诈骗的案例?
2019年2月,市民秦某到东港公安分局报案,称于2018年9月份在网上认识一外国朋友,在获取其信任后,对方以让其代收包裹需交纳关税为由,骗取秦某12万元。
接报警后,分局迅速组织警力上案,在市反诈骗中心及有关警种指导下,通过资金流查询以及调取大量视频监控,在广东警方配合下一举打掉一涉外诈骗犯罪团伙,抓获陈某霞、周某、黄某捷等6名犯罪嫌疑人,其中3人为尼日利亚籍,带破省外案件20余起,涉案价值200余万元。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二、跪求网络诈骗的案例?
网络诈骗的案例有:
1、清理微信僵尸粉诈骗
“免费帮你清理微信僵尸粉”、“我在清理微信好友,一清吓一跳”,相信不少人应该收到过这样的微信消息。所谓“僵尸粉”是指删除自己而自己却不知道的好友,犯罪分子打着主动帮助清理“僵尸粉”的旗号,让不少人点开了信息中附带的清理链接,并按照骗子说的步骤操作,实际上是将自己的微信在不法分子电脑上登录,对方则趁机盗取用户微信号、好友信息,甚至植入木马病毒。
2、以提高信用卡、借吧额度实施诈骗
2018年10月18日,曾某在家中通过自己微信号看到有人发送了一条关于可以提高支付宝借呗额度的广告。然后曾某通过扫描广告中的二维码添加好友,经过和对方交流,对方称可以将借呗额度提升到30万。之后对方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让曾某共使用支付宝扫描支付了11800元就联系不上了,曾某被骗11800元
3、伪装亲友诈骗。
2018年11月2日,韦某某在上班时,一个名为DSDW的QQ号加了韦某某的QQ,该人假冒韦某某的女儿龙某某,称想在大学补四门课,需要缴纳35200元的培训费。韦某某就给对方账号打去35500元,后发现被骗。
4、刷单赚钱诈骗
2019年8月1日,叶女士收到一条短信,对方自称是淘宝刷单的工作人员,称可以通过淘宝刷单赚钱,让被害人加其QQ号详聊。被害人便信以为真,加了对方QQ,对方建了一个只有被害人和她两个人的QQ群,通过叶女士扫描二维码下单,淘宝客服为其返现的方式进行刷单。
叶女士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刷单,下单90元后,对方连本金加提成共返还95元。随后,完成第二笔400元的刷单后,对方要求继续完成第三笔1500元的订单后一起返现。叶女士多次下单,对方却始终称未按要求完成任务,无法进行返现,需继续刷单,直到感觉被骗后报警。
三、网络诈骗案例分析范文?
嗯,冒充网购的客服进行诈骗,那个买的产品有质量的问题,帮助客户退款,有点击链接,或者二维码的时候盗刷
四、网络购物诈骗打什么电话报警?
网络购物诈骗属于消费欺骗。
举报电话是:12315
五、什么是合伙诈骗,网络诈骗的法律法规?
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诈骗行为应当认定为合伙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六、法律案例分类?
法律案例分为两大类:即民事案例和刑事案例
七、法律案例分析?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城镇女生的死亡补偿金比农村女生高出三倍,这种同一地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平等的、不合理的。因为它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同命不同价”的社会存在价值。同命不同价折射了城乡二元论。人身权利无差别,人创造生活有差别。个人收入不仅无法统一,而且受地界、区域差别、能力大小等所影响,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可能统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和完善规定。
八、贷款诈骗罪案例?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建立,男,1967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建立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建立及其辩护人王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吕建立利用伪造的贷款担保手续在上蔡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5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经上蔡县农村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人吕建立仍不予归还该笔贷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建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贷款担保手续,骗取银行贷款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诈骗罪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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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网贷诈骗真实案例?
案例如下:
2020年12月,文山一名男子在借贷平台上借款2万元后,某个自称是借贷平台的工作人员,通过手机打电话给该男子说为了降低利息,把借到的钱转到指定的账户上可降低利息。当天下午,该男子就把在借贷平台上借到的2万元通过自己的银行手机APP转给对方,钱转过去没几天就联系不上对方,被诈骗2万元。